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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5日

  (2022)浙1004民初1781号  郑君飞(身份证号码3302831992****47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君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34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10月19日为1782.42元,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君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803号  杨春红、毛华亮、周建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杨春红、毛华亮、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杨春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562.2元及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20453.89元、违约金1708.12元、手续费1955.52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2.被告杨春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被告毛华亮、周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9月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706号  张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张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8.2元及截至2022年5月6日的利息11351.77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9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052号  余文政: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志军货款人民币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468号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宏大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宏大印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166.41元,并赔偿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1713号  柯用连: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长远与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柯用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长远货款人民币1122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06元,由被告柯用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2109号  钱思伟(住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平畈村大路边7号):本院受理原告梁亦文与被告钱思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9405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8月23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龚文琦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8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9 法院公告 2022-07-05 2 2022年07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