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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8日

  (2022)浙0281民初2476号  王照强(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52):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照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照强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23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照强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672号  义乌市芮德餐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潮勇与被告义乌市芮德餐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知民初154号  张来宝: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来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897号  张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勇飞、石狮市勇飞日用品商行、张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6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976号

  

  谢玲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谢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725号  章亮、章根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利与被告章亮、章根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9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每月以6厘利息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357号  江友良: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357号原告邱妙红与你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邱妙红与被告江友良离婚;2.驳回原告邱妙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友良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686号  陶骏:本院受理原告方超诉陶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陶骏返还方超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本案受理费3030元(已减半),由陶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3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61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1号  本院根据徐瑞平的申请于2022年6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灵旭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28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二期商务楼1302室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064567、13857989900;联系人:张律师。  金华市灵旭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灵旭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灵旭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1日09时0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听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2号  本院在(2021)浙0702执3669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1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金华商城二期1-2区1302、1303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57989900。  金华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民初1165号  夏远利、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豪与被告夏远利、金华市博涵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9455号  宁波赫泽贸易有限公司、王贤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薇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赫泽贸易有限公司、王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宁波赫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美薇饰品有限公司货款2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贤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9359号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陆丽萍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8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8961号  金华市婺城区童屿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易成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童屿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156号  汪雪飞:本院受理原告杜建祥诉被告汪啸、第三人汪雪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23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俊凯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俊凯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俊凯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俊凯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2年8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0号  债务人浙江中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中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中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中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8月8日在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2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工业用布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工业用布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工业用布织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工业用布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2)浙078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2022年7月8日起至2022年8月8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本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1126号  袁丽君:本院受理原告黄元良为与被告袁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袁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元良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2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袁丽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3民初2351号  张熙管:本院受理原告郑玲均为与被告张熙管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2351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熙管立即支付原告料款183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10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达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8日裁定受理达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20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达华公司管理人。达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0日前,向达华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王镇灵;联系电话:15706816382)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达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达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5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632号,送达材料应增加“补正裁定书”,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7-08 2 2022年07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