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消防隐患,金华一企业副总被判刑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婺检
本报讯 明知厂房消防设施“损坏瘫痪”,在未跟进维修的情况下,仍放任工厂生产运营,且对工人的提醒置之不理。近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华某塑胶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和消防负责人张某因危险作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国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
2022年3月,消防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金华某塑胶公司厂房内,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并停用外,还存在多项火灾隐患,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部门随即将该情况反映至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第一时间至该公司实地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负责人张某在明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可能引起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仍擅自决定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主板拆除维修。同时,在后续工作中,疏于跟进维修情况,致使该公司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在长达8个月内一直处于维修停用状态。更危险的是,这期间该公司正常持续生产作业。
另外,案发期间,该公司厂房中持续堆放大量塑料制品和其他原材料,这些均属易燃物。厂房内还存在工作区与生活区混同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厂房所处的危险状况,该公司安全员曾主动找到张某,汇报一直未维修完毕的情况,但张某并未放在心上。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该案涉及此项新罪名,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调查,多种形式固定线索和证据。办案过程中,经过释法说理,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悔过,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近日,该案一审宣判生效,被告人张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出台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领域协作治理机制,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从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推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行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