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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3日

  (2022)浙0523民初2399号

  张贇:本院受理原告鲍文君与被告陈荣峰、张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陈荣峰、张贇立即支付欠款80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汉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8月31日9点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18号

  本院根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2日前,向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德鑫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939号

  李锦福、杨挺:本院受理原告陶春央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答辩通知、上诉人陶春央提交的上诉状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398号

  章玉兰、邵始民:本院受理原告何良云诉被告章玉兰、邵始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14379.71元及利息24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2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201号

  秦祥坤:本院受理原告崔建伟与被告秦祥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秦祥坤归还原告崔建伟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秦祥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088号

  谢锦尚:本院受理原告徐德龙与被告谢锦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10133元,利息人民币239551元,合计人民币949684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9月8日上午9:00,开庭地点在第25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980号

  童海烊: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贤与被告童海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童海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美贤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1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230元,由被告童海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422号

  陈光武:本院受理原告薛东海与被告陈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491号

  吴晓江:本院受理吴宝庆诉吴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773号

  汪雪飞:本院受理原告胡荣山诉被告饶福寿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荣山劳务工资及承揽款16250元,驳回原告胡荣山对被告饶福寿的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517号

  浙江御品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巨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吉祥诉被告浙江御品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巨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浙江御品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汪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汪吉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5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7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410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合计金额应为“241272.60元,尚需赔付197272.60元”,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7月1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091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9月19日”;2022年7月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807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9月12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13 2 2022年07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