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9日

  (2022)浙0282民初3334号  汤合清、林靖淞:本院受理原告潘谍与被告汤合清、林靖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汤合清、林靖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潘谍定做款68000元及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390号  贾少波: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波诉被告贾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贾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建波货款27225元。案件受理费240.50元,由被告贾少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82号  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清河县夏雪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慈溪市文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请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249号  沈阳金杯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杯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9057.1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449057.1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22年5月26日止利息为28403.21元,暂合计本息为477460.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5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于2022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向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联系人1:李超楠;电话:15805841374;联系人2:娄韬军;电话:1378000953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地址: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527号  山西国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00MA0KFN683k)、胡国荣(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417):原告余姚市以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起贸易有限公司、胡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国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以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593.6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3593.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胡国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山西国起贸易有限公司、胡国荣负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由被告山西国起贸易有限公司、胡国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姚市以云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690号  上海焕尹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10116MA1JBLQ68U):原告浙江聚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焕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6840元;以上两项共计196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116号  徐劲松(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九十铺村邬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4197601067119)、象山辰迪针织厂(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区蓬莱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7920649X6):本院受理原告陈孝昌与被告象山辰迪针织厂、徐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象山辰迪针织厂、徐劲松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陈孝昌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象山辰迪针织厂、徐劲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1313号  朱骞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91021****;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680弄18号401室):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方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浙02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户籍所在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22)浙02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永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10号  浙江省东阳市沪阳气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578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沪阳气体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578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省东阳市沪阳气体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514号之一  杨银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赣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军、王定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银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浙赣光学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万元;二、被告王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浙赣光学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杨银军、王定文各负担2150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银军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2161号  浙江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聿铭:原告杭婷与被告浙江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聿铭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402民初21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3355号  周云潮:原告朱汉青与被告周云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402民初3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665号  陈小飞(330623197606270925)、陈六飞(330623196208020926):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博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陈六飞在未出资的510万元范围内,对浙江瑛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瑛泰公司)所欠付的货款144000元、利息损失暂计4014元(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陈小飞在未出资的490万元范围内,对瑛泰公司所欠付的货款144000元、利息损失暂计4014元(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094号  罗小翠(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108305720)、周升元(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08197872):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罗小翠、周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小翠、周升元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270号  田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邱雪林与被告田惠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田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雪林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二、驳回原告邱雪林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10元,由被告田惠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75号  钱兴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琴与被告钱兴华、王必洪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王小琴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950号  张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与你、宋秀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利平归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9422.76元和复息72.3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和复息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被告宋秀金对被告张利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宋秀金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张利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2元,公告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5562元,由被告张利平、宋秀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20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1996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艺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艺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8939567(王夏风)。金华艺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艺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艺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09时4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560号  台州市路桥区俊豪平衡车商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永跃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G8M1Q8W):本院受理原告永康慧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俊豪平衡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000.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9月15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389号  张常福: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张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9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40号  罗长松:本院受理原告杨旭统与被告罗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13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9月1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468号  张军伟:本院受理原告盛飞熊诉被告张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16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282号  方金:本院受理原告项佳佳诉被告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方金归还原告项佳佳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利息4442.40元(已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之后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3.7%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方金支付给原告项佳佳委托律师参加诉讼费用3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139442.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5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项佳佳已缴纳1589元),由被告方金承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1281号  金华市金东区飘美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胡士悌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飘美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飘美针织厂支付原告胡士悌2020年度的加工款人民币8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5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957号  林云清、杨建人: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9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被告根据借条约定的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共297000元;3、判令被告按照1.5%的约定利息支付截至2022年4月16日之外未归还本金期间的利息;4、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5、被告杨建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596号  徐剑:本院受理原告涂秀良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小额转普通程序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欠款6660元及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1759号  孔令勇:本院受理郑李华诉你与谢伟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175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元路2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73号  林芝伊:本院受理原告罗盛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准许原告罗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罗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9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30日裁定受理舟山市名洋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舟山市名洋石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天地B座402室;联系人:陶律师;联系电话:13123925668、1318505361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舟山市名洋石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舟山市名洋石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另行通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3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合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浙1122破3号决定书,指定缙云仙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利公司管理人。合利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王镇灵律师;联系电话: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合利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5破1号之一  2022年7月7日,本院依据云和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批准云和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云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7-19 2 2022年07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