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1日
(2022)浙0213民初2085号 胡吉: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2)浙0213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书、(2022)浙0213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2)浙0213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2)浙0213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内容: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吉名下价值12000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案将于2022年9月5日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406号 龚伯初、许红森、胡战飞、王崇伟:本院受理原告侯龙辉、李飞诉被告龚伯初、许红森、胡战飞、王崇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在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对(2019)沪0118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货款24700元及违约金2550元和迟延履行金(以24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281号 刘兆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小楠服装厂诉被告刘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666号 毛伟良(公民身份证号:330791981****1115):原告冯遵栋与被告毛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利息计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10,000×3.7%+365×643=652)“以上二项合计10,65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玉萍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9月8日9时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54号 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伍万春与原审被告汪凯、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754号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请:一、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25000元货款责任(不服金额25000元);二、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618号 杨臣炎:原告姜孝明与被告杨臣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9月9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292号 杨克港:原告温州康威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9月9日15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执清10号 本院根据邵学楷的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裁定受理邵学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7月14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担任邵学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邵学楷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邵学楷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5楼,联系人:曾晓雁(13958888153)、肖曼曼(1395888088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邵学楷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3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邵学楷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1执清11号 本院根据赵微华的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裁定受理赵微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7月14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担任赵微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赵微华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赵微华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5楼,联系人:曾晓雁(13958888153)、肖曼曼(1395888088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赵微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3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赵微华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915号 湖州豪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明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豪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38888.4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386号 高春侠(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70105849):本院受理原告钱玉祥诉被告高春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乌镇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911号 嘉善福兴木业有限公司、许卯仙、许静珠: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911号原告王利根与被告嘉善福兴木业有限公司、许卯仙、许静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嘉善福兴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利根货款700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利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8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诉讼费用15738元,由被告嘉善福兴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360号 谢小根:本院受理原告杨伍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伍香借款本金185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3元,由被告谢小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2破32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104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素里红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素里红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 金华素里红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素里红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素里红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31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631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701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019。 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17号 本院根据王远程的申请,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0093、15067062839、135869740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康丽乐厨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828号 徐建勇:本院受理的(2022)浙0723民初828号原告钟莉与被告徐建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钟莉与被告徐建勇离婚;二、婚生子徐果然由原告钟莉直接抚养,被告徐建勇自2022年6月起每月承担徐果然抚养费1300元,直至徐果然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原告钟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莉负担(已预交)。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72号 金阿三:本院受理原告朱梅书与被告金阿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金阿三归还原告朱梅书借款本金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金阿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518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郑平源与被告罗福求、胡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0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7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9月19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1302号 柳钧耀:本院受理原告李日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3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柳钧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日龙货款248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柳钧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2790号 尹俊新:本院受理原告颜建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27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借款人民币28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25号 债务人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7月22至2022年8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刘晓华,联系电话:13706895129。四、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26号 债务人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7月22至2022年8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东润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刘晓华,联系电话:13706895129。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1强清1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对浙江锦虎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7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清算组。现清算工作已结束,本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2022年7月12日裁定确认浙江锦虎纺织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浙江锦虎纺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825民初1747号 孙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孙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2800元、利息2644.2元、费用3372.64元,合计28816.84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法院第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134号 张步玖:本院受理原告应明春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9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付货款341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696号 丽水文俊优品鲜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9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货款3158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590号 洪道荣(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下江村下江17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彩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47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114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到起诉之日为1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