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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法趣

从明法科到试刑法:

宋代司法官的养成之道

——从电视剧《梦华录》谈起

电视剧《梦华录》剧照

  蒋楠楠 

  最近热播的电视剧《梦华录》,讲述了北宋时期三位女子携手在汴京开封努力创业的故事。其中有段剧情是,女主角赵盼儿想要开一家酒楼,为防止出现交易纠纷,特地请来教书先生杜长风核查相关契约文书,杜长风也当仁不让地说自己在书院讲授明法科,对各种律法书契十分熟悉。那么,明法科是什么?这位教书先生,真的能讲授法律知识吗?宋代法律人才又是怎样养成的?

  从历史的真实来看,明法科是唐宋时期旨在考察科举应试者法律知识的一个考试科目。明法科课程一般开设于国子监律学馆,由于专业性较强,普通书院大抵没有此类课程。杜长风称自己在书院讲授明法科,或许是因剧情需要。

  话又说回来,被民国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誉为历史上最为讲究法律的宋代,法律人才培养和考选制度着实完备。其中,规模宏大、形式多样的法律考试,特别是宋代独创的选拔专职司法官的试刑法考试,改变了汉唐以来士大夫群体的知识结构,一定程度上撼动甚至扭转了仅通晓经义即可入仕为官的科举惯例,极大地提升了士大夫群体的法律素养。

  明法科:唐宋法律人才考选通制

  明法科考试始创于唐,废置于南宋绍兴年间。唐代是古代中国极为繁盛的时代,统治者重视培养与选拔法律人才,不仅在国子监设立律学馆,还在科举考试中创设明法科,使之成为与秀才、明经、进士、明书、明算并列的常考科目。

  按《新唐书·选举志》记载:“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可见,明法科考试以律令为主,考法比较简单,主要考查考生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参加明法科考试的,主要是在国子监律学馆学习的生员。但事实上,终唐之世,明法科并不为士人所重。《唐摭言》有云:“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在常科考试中,明经和进士才是最热门的。因此,每年参加明法科考试的人数并不多,录取人数也只有三五名,有的年份甚至还有空缺的现象。

  宋代的明法科考试,以宋神宗熙宁变法为转折,分为旧明法科与新科明法两个阶段。北宋初年,统治者沿袭唐以来的明法科考试,举子攻读明法科的热情仍然不高。熙宁年间,统治者开展了变法图强运动。熙宁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科举制度改革。统治者认为,科举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培养经世致用之才,单纯学习诗词歌赋并不能增加官员的实际政务能力。旧明法科也是如此,考试内容偏重对律令条文的记诵,不能考查应试者的法律实务能力。因此,宋神宗毅然下诏,除进士科之外,包括旧明法科在内的其他诸科全部罢废,同时创设一门新的法律考试科目——新科明法。

  新科明法之“新”,其一在于考试内容更为灵活实用,更贴近于断狱听讼实践,“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应试者必须明晰律令背后的法意,并熟练掌握条文的具体运用方法。其二在于试中者的人数与社会地位大幅提高。在新科明法考试最为兴盛的北宋熙丰年间,每榜新科明法录取人数甚至与进士科相当。且试中者的政治地位更高,“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

  试刑法:宋代专职司法官考选制度

  宋代统治者之所以重视通过法律考试制度督促官员学法,是为改变五代以来司法官不明律令,武人擅权弄法之弊政。为此,宋初时期,统治者除了沿袭明法科考试制度之外,还创设了旨在选拔中央司法机关专职司法官的试刑法考试。

  所谓试刑法,是由刑部、大理寺或审刑院等司法机关主持的选拔专职司法官以为己用的考试。符合一定条件的现任以及任期已满等待迁转的官员,可以自行申请投考,在史籍中亦称“试刑名”“试断案”和“试刑法官”。试刑法考试的特点大体如下:

  其一,主考机关是中央司法机关。试刑法考试一般由刑部、大理寺或审刑院等主持并统一命题。其二,是最强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既重视法意与法令,也考察实案处理能力,要求应试者明于格法、习熟书判且引用详明。其三,以选拔专职司法官为主要目的。成绩优秀者可直接出任中央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专职司法官,次优者亦可获得后备人选之资格。其四,应试者必须“品行无玷”。中央司法机关位高权重,司法官必须清正廉洁,“曾犯赃滥”者不得应试。

  较之明法科考试,试刑法考试的专业性更强。明法科的主考机关是礼部,应试者一般是未曾及第的举子。按照程序,明法科试中者还需参加吏部铨试才能获得官职,并且其所授之官不一定是司法官。而主持试刑法考试的是中央司法机关,应试者一般是已出官的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资历,且道德品行必须符合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试刑法考试中的优秀者,无需再参加吏部铨试,即享有优先授任中央司法机关、路、州专职司法官的资格。

  明法科考试创于唐,最终于绍兴十六年(1146年)走向消亡。而宋代独有的试刑法考试,却一直存续300余年。尽管南宋时期官员申请参加试刑法考试的热情有所衰减,但终宋之世,试刑法考试一直未被废止。

  宋代职业司法官群体的养成之道

  法律考试的繁荣发展,是宋代所独有的时代特色。统治者几乎在取士与举官的每一个环节都设置法律考试。除了明法科与试刑法之外,宋代还有“律学公试”“胥吏试法”等法律考试。《宋史》有云:“宋取士兼习律令,故儒者以经术润饰吏事,举能其官。”由于统治者全面推行法律考试,原本只通晓经义的官员,也逐渐掌握了法律知识,并将其运用于治世临民实践之中。

  宋代统治者以试刑法考试为基,建立了从基层官员中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担任中央司法机关司法官的养成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较于其他官员,通过试刑法考试的官员知识结构更符合司法官的职业需要。他们既熟读经义,更通晓律义、详于刑书,既具有儒家所提倡的人文精神,更兼备明刑善断的法律职业素养,正是“文学法理、咸精其能”的复合型人才。他们中的大部分曾担任直面百姓生活的级别低的文官,熟悉民间纠纷的解决规则以及基层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因此,他们在出任中央司法机关司法官后,能够从容应对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许多人因出色的断案才能而流芳史册。

  总之,构建合理司法秩序,追求公正司法效果,是统治者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而在如何培养和选拔优秀的专职司法官方面,宋代颇有建树。尽管重视法制的观念难免受到“以诗书礼义治国”观念的抵制,但随着“人心政俗之变”,单纯的人伦道德已不足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矛盾冲突,司法官的职业化发展趋向也成为时代和现实之需。宋代统治者在实践中逐渐确立了从明法科到试刑法的法律人才考选制度,促进了初具职业化趋向的司法官群体的形成。

  (转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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