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6日
(2021)浙0103执1250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18日10时至2022年8月19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杭州安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2%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56578891、88166838。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606号
杭州百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被告杭州百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彪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848号
杭州智简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关晓旭与杭州智简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910号
栾宇: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凯与被告李军、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957号
范四清:本院受理原告朱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浙0108民初295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活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朱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23474.9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084号
虞乐和: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建东与被告虞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15时1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521号
许量钧:本院受理原告劳力与被告许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2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到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30200和年利率3.85%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海聚巡回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316号
祝胜芳(女,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高联村张家七组):本院受理原告高莉与被告祝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祝胜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莉借款3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祝胜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084号
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李金山(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42****0915):本院受理原告俞申玉诉被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经济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金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衢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永兴水电安装队、湖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区水电设备安装处、宁波新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边境、戴剑雄、韩翔、陈虎子、韩曙丽、方芳、陈佑铭、韩丽丽、陈梅芳、何继业、陈明永、乐盈、胡洛泽、李晓东、卢敏、李小平、林文、黄育媛、贾立武、孔争晖、罗苹苹、陆虹、金康琪、毛亚丽、孙信忠、沙杨、沈海平、钱正云、王德忠、吴胜安、汪立明、汪复胜、潘小勇、沈正锵、潘新忠、沈家声、夏富贵、夏皓琦、杨海均、张志恩、夏金威、徐永明、张素梅、张兴安、张宇峰、杨书忠、章国治、元春根、俞禄祥、朱立光、周力健、华福海、周涌、赵国桢、朱敏辉、周波辉、郑国焕、郑金平、周秀珠、朱立进、张忠民、楼小华、李金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请申请书、调查令回执及图纸、开庭传票、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2弄9号联丰农贸市场地下室2/3车位(具体划分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俞申玉共同出具的确认书及附图)的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对上述车位使用权完成产权登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09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173号
上海阜城物流有限公司、王正国(公民身份号码:341126****2319):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惠康诉被告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阜城物流有限公司、李曾陈、王正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审判点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447号
陈见社(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6****7318):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强诉被告陈见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排水工程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9月21日14:30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1675号
赵党辉:本院受理原告沈磊与被告赵党辉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赵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沈磊借款1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5月1日的利息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由赵党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600号
曹蒙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0632):本院受理原告汪阿二与被告曹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二、判令被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15.4%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668号
万召军(4202811982****501X)、顾智勇(3302251982****259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够公司与被告万召军、安徽台塑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顾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88000元、违约金36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3日0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2349号
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0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00元人民币,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3256元人民币,由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负担5544元人民币;保全费3020元人民币,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负担1117元人民币,由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负担1903元人民币;公告费650元人民币,由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其中保全费和公告费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已预缴,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湖南嘉昶鞋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324号
张喻程(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4****52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因与被告张喻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喻程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1585.75元、罚息227.91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1年6月24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喻程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上述一、二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喻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425号
秦亚乐(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3****9535)、宁波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秦亚乐、宁波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亚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晓东运输费以及压车费共计206900元;二、驳回原告张晓东对被告宁波昶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404元,被告秦亚乐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968号
陈青飞(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79****212X):本院受理原告张龙与被告陈青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青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龙借款122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青飞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392号
王春平(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3****863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859.04元、罚息、复利1386.66元,暂合计51245.7元(罚息暂算至2022年3月1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519号
李绪银(5130271978****173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欣盛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绪银与第三人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欣盛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欣盛集装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240号
肖雨:本院受理原告胡忠科与被告肖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胡忠科诉请要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壹拾万肆仟元整;自起诉之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利容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58号
龙海唛科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唛科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邱隘仟辉副食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578号
李德清、杨焰周: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建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清、杨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5149号
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嵊州市格林时尚酒店与被告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394号
于文双:本院受理原告陈青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09时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454号
王子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与被告王子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破5号
2022年1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同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2年7月11日,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614.07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127.20元,其中登报公告费830元、管理人刻章费290元、手续费7.2元,预计待支付破产费用1830元(交通差旅费1000元管理人先行垫付,终结登报公告费预计83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宁波同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宁波同文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宣告宁波同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终结宁波同文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18号
本院根据精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融信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向融信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99号绿地中心3号楼29层;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158880111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融信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融信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593号
许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5****1016):本院受理原告虞田强与被告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971号
古洪钧(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1****055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古洪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古洪钧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位求偿款525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9月08日14:4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363号
唐杭(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92****691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唐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杭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121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唐杭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666号
桑年梅: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普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新博、桑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603号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万顺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万顺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603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万顺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000元及以汇票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893号
梁汝玲(3310041989****2511):本院受理原告朱群民与被告梁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327号
温州市龙湾海城康远洁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康远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782号
罗永方:本院受理唐军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罗永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2391号
钱君: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林与被告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2391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448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金额14489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