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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6日

  (2022)浙0481民初1832号

  潘厚存:本院受理原告王陈法诉被告潘厚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潘厚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陈法货款129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4000元,由被告潘厚存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厚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王陈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10号

  本院经执行局移送破产程序及债权人魏乾均的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共有2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8600500元。另经管理人调查,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资产主要有银行存款462.74元,截至2022年7月11日已发生破产费用2547元。本院认为,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裁定宣告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织里泰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053号

  费连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新权与被告费连清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共计:549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息;三、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9日14时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10号

  邱永华、邱月根、张美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根与被告邱永华、邱月根、张美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邱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根货款45000元;二、被告邱月根、张美女对被告邱永华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邱月根、张美女对被告邱永华本案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邱永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86元,由被告邱永华、邱月根、张美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破2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受理杨晓聪对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幢金兰律师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钱律师13868828301、童律师1526847639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喜乐居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时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136号

  方俊舒:本院受理原告魏仁均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俊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魏仁均转让款8482元及自起诉之日也即2022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161号

  宁波硕能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圣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硕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波硕能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圣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接线盒款295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武义圣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6元,由被告宁波硕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963号

  吴江标:本院受理原告陈琦与被告吴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江标归还原告陈琦借款493593.0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日起以493593.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江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978号

  陈丰光:本院受理原告朱希桔与被告陈丰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丰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希枯工资款33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3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56元,由被告陈丰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80号

  毛毕峰:本院受理原告黄银花诉被告毛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毛毕峰归还原告黄银花的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268号

  徐敏敏:本院受理原告罗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26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为货款1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敏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1864号

  吴启水:本院受理德兴市金芽餐饮店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特45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彩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张彩琴称被申请人蔡仙国于1997年离家,之后未与家人联系,经家人多方查找无果,至今已下落不明二十多年。下落不明人蔡仙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蔡仙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蔡仙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蔡仙国情况向本院报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984号

  陈贤福(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全山村13号):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治宏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贤福、方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至实际租赁物归还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22年7月5日的租金为83516.58元、扣件上油费2010.24元、装卸车费8517.46、螺丝修补费743.4元;2、被告归还租赁物钢管1755.5米、扣件1698只、种管266只,无法归还的,则按照总计45613元赔偿;3、被告支付违约金25054.97元;4、被告方建伟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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