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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9日

  (2022)浙0424民初2527号

  程泽坤:本院已受理原告夏仁忠诉被告程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457号

  孙玉堂(公民身份号码132130196702251114):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兴利服装砂洗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贤东、孙玉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玉堂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乌镇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293号

  李志根、湖州基列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林与被告李志根、湖州基列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根清偿欠款人民币78400元;判令被告李志根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付息期限从2019年9月1日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湖州基列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欠款人民币784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志根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253号

  薛才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坤与被告薛才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薛才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建坤价款15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46元,由被告薛才发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636号之一

  安吉利凤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徐怀志与被告安吉利凤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吉利凤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怀志劳务工资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安吉利凤家具厂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073号

  马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廖小芳与被告马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暂算至2022年4月24日计算155.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陶世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9月14日9点30分在孝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892号

  许凯:本院受理原告李盈与被告许凯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陶世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9月13日9点30分在孝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734号

  何鑫:本院受理原告徐礼宝与被告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给付借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陶世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9月13日14点30分在孝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2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长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木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1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木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木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浙江木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浙江木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木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9月9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7905号

  徐世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超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世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超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货款647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世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费用风险提示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495号

  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中英与被告朱建军、朱文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中英借款人民币2288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2288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中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朱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13号

  包城杰:本院对原告衢州市信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包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信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74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包城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包城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328号

  徐八一:本院受理原告王位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八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位利货款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085号

  王发快: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发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阳雄货款5046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1748号

  陈栽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艇越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艇越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艇越公司价款100853.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78元,由你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33号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滕州市七彩喷涂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四海电机厂(普通合伙)、收款人为温岭市华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8863452、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浙1081民催3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滕州市七彩喷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6127号

  赵子群:本院受理原告陈福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4破申3号

  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松阳县通达活性炭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浙112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通达活性炭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2年9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3号

  本院根据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15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披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或龙泉市人民法院八都法庭;联系人:王镇灵、魏巍;联系电话:15706816382、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披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八都法庭召开披云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29 2 2022年07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