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8月2日
(2022)浙0782民初6733号 东阳市青露民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聚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青露民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7641号 张小保:本院受理原告陈崇科为与被告张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950号 李红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2721.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止,之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94元,由被告李红兵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3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精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D座东楼17楼,联系电话:15168248992,联系人:朱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9月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34号 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20日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易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总部中心C幢西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沛,联系电话:1870579562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510号 刘毅平(公民身份证号:33252819680203101X):本院受理原告姚赛双与被告刘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刘毅平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毅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0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995号 高翔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河乡柯乐村营脚组67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0818437):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翔峰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翔峰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248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9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21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03民初2457号 陈林顺:本院受理原告林桔花为与被告陈林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245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拖欠的模具款共计35350元,并向原告支付改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799号 杨荣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镇云周下碱村第1幢):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杨荣阳返还原告王胜借款本金80500元,并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利息为44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2393号 陈小云(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青凤村):本院受理原告龚子钊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小云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6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