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8月2日
(2022)浙0206民初2246号 义乌市国雄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告义乌市国雄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3万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人民币,保全费302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3256元人民币与1117元人民币,被告负担5544元人民币与1903元人民币;公告费6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1612号 义乌市通群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与被告义乌市通群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7万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人民币,保全费3020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2904元人民币与997元人民币,被告负担5896元人民币与2023元人民币;公告费6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1912号 熊微: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永馨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熊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永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515元,并赔偿以505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9000元自2021年9月1日起算、31515元自2022年1月1日起算,以上费用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6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13元,由被告熊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3民初2019号 崔宁、陈国娟:本院受理原告李芝英诉你们与刘春荣、董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2)浙0213民初201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218元(28000×4.35%)。两项合计29218元。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9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548号 蒋忠(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96905160251)、上海亨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D1PC4M):本院受理原告徐珍文与被告蒋忠、上海亨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29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917号 赵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岑立辉与被告赵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13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4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822号 徐维绩: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睿涛针纺织经营部与被告徐维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0月9日上午8点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机关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933号 金允富、王海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施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金1000元;3.若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金允富提供的抵押物(宁波杭州湾新区金瑞豪庭11号楼2503室)拍卖、变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43号 吴冰:本院受理的原告常熟市布鲁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熟市布鲁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常熟市布鲁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原告常熟市布鲁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187号 漆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金亿服饰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漆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镇金亿服饰厂货款240437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5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4907元,由被告漆春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2元,合计2372元,由被告漆春华负担,因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故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529号 李彩兰、马梁:本院受理原告朱金琳诉被告李彩兰、马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9月28日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532号 吴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敬伟与被告吴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敬伟借款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252号 邱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应如祥诉被告邱桂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离婚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特12号 本院受理申请宣告丁旭东死亡一案,经查:丁旭东,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人,于2007年走失后,再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592号 郑志武(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96****8911):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郑志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志武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7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郑志武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101号 陈亮(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3534):原告刘民与被告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09:00在本院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999号 杜晶(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2337):原告余姚市易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总额8961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8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09:00在本院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021号 黄圣淇(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6****8326):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翔与被告黄圣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37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703号 周斌(湖南省东安县城东派出所茶亭居委会车站路178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61126****):原告蒋静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蒋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起诉时即2022年5月18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被告周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304号 丽水承秀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承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8日15:00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751号 陈光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陈光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浙0303民3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1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095号 高红英:本院受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红英、温州市利洁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750号 易川:本院受理原告刘秋花与被告易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民初5503号 瑞安市鑫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桐浦镇澄头村):本院受理原告谢世土与被告瑞安市鑫达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81民初550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瑞安市鑫达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世土借款本金9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瑞安市鑫达箱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132号 沈凯平:本院对原告张宗权诉被告沈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凯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宗权借款47865元,并支付违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被告沈凯平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凯平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凯平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562号 周大尉: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王海龙板材商行与被告湖州南浔艺卫包装箱厂、郭国祥、潘素娥、周大尉、周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和审判组织通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9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579号 罗旦益: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正东与被告罗旦益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罗旦益支付蒋正东货款1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罗旦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523元,由罗旦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1031号 王哲: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1031号原告王啸与被告王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款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哲偿还原告王啸借款本金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王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801号 杭州萧山众意建材商行、杨茂雄、杨俊:本院受理原告傅博诉杭州萧山众意建材商行、杨茂雄、杨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576号 洪旭涛:本院受理原告潘林峰诉被告洪旭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65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0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4320号 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强、李建英、陈杰平、张雪梅:本院受理德清恒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521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40号 本院根据周建国的申请于2022年7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0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17;联系电话:13586975732、17357156569,联系人:徐律师、朱律师。 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4日09时3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36号 本院根据陶红婷的申请于2022年7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0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卢旭亮,联系电话:13957989168。 金华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脉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8日09时0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35号 本院根据吴韶洋的申请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科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0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曾凯娜,联系电话:15958965935。 金华市科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科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科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4日10时0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7052号 赵一博:本院受理原告刘群瑜为与被告赵一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