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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规新执法〔2021〕104号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慈自然资规新执法〔2021〕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当事人:高连军;

  身份证号码:330222197307259111

  联系电话:13701921368;

  地址: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海星村。

  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破坏耕地及非法占地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勘测、图纸比对以及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过程,现已查明:当事人2005年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慈溪市庵东镇海星村建设厂房,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95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2平方米(建占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93平方米(建占258平方米,棚占3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涉嫌破坏耕地及非法占地。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与原海星村副主任许早法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筑的事实;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情况及单位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违法用地现场的建设情况;

  证据四:由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1份,证明违法用地的坐落、面积、四至、地类及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证据五:规划用途认定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面积2平方米;村庄用地,293平方米。

  证据六:地类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二调)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旱地,面积2平方米;村庄,面积293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慈溪市庵东镇海星村搭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慈自然资规新执法告〔2021〕104号)和《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自然资规新听告〔2021〕10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9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责令当事人拆除2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29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破坏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4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元整(32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到指定银行柜面(到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收款账号为:39543-00104-00060-76,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5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8-05 2 2022年08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