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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10日

  (2022)浙0726破14号

  本院根据赵梦雨的申请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受理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5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2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460680;联系人:施律师。

  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云悦足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3日10时00分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召开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398号

  潘文正:本院受理原告潘爱珍、阮春兰与被告潘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潘文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爱珍、阮春兰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2011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应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2012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应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潘爱珍、阮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潘文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017号

  丁乐平、张建国、浙江万良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81民初1469号

  李信能(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0****0717):本院受理原告周乾园与被告李信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李信能归还原告周乾园借款本金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02元,由被告李信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978号

  王佳佳(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叶家垟村92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秋燕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625元,并支付以66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1399号

  张丽友(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陈造前街16号)、曾建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陈造前街5号)、陈秀梅(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平里村平里7-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友、曾建伟、陈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丽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767.84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以本金184267.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利率均按年利率17.8125%计算);二、被告曾建伟、陈秀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特257号

  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雪花申请宣告蔡宝庆死亡一案。申请人罗雪花称:其与蔡宝庆系夫妻关系。2022年1月25日20时,蔡宝庆随“浙象渔25313”船在211海区作业时不慎坠海,经周边船只搜救无果,时值隆冬,海水冰冷,蔡宝庆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蔡宝庆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蔡宝庆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蔡宝庆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蔡宝庆的有关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8-10 2 2022年08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