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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催 告 书

  金东卫医催【2022】1号

  王传芳(身份证号:420325198205113921):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21年 11 月 23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东卫医罚【2021】1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 伍仟元、加处罚款伍仟元缴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96551010400165150000038003,开户银行:农行金东支行营业中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11日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10 催 告 书 2022-08-11 2 2022年08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