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戴宜群、施旭燕、黄淑仙、吴慧珍、吴慧丽、朱秀梅、李亮、张翠术、王明倩、洪芬、王双爱、王小娟、汪小燕、沈天河、杨德侠、孙丽、余美英、支静、李智位、汤新姣、马书廷、余美红、余仙红、郑菊花、莫爱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2)1775、1776、1777、1778、1780、1784、1785、1786、1787、1788、1789、1790、1792、1797、1876、1882、1883、1884、1885、1886、1903、1904、1948、1971、209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洪芬、汪小燕、余仙红诉你单位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余申请人诉你单位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