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拉网捕鸟 刑责民责共担
通讯员 程琬茵
本报讯 “我们私自拉网捕鸟,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以后一定遵守法律,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弥补过错。”虽然案件还没有判决,但已经认识到错误的吴某甲和吴某乙,近日郑重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致歉。
2022年5月,吴某甲、吴某乙在永康全市禁猎的情况下,利用拉网诱捕的方式,捕获7只鸟类并造成全部死亡。经鉴定,涉案的7只鸟类中,1只为彩鹬、6只为白胸苦恶鸟,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5月11日,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吴某甲和吴某乙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近日,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未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本案提起诉讼,永康市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在依法判处吴某甲、吴某乙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