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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安巷

探索启动 赔偿保证金制度

  通讯员 陈金泉 

  本报讯 近日,岱山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首次探索启动赔偿保证金制度。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和解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预缴赔偿保证金的方式,该院对犯罪嫌疑人白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去年10月,白某和尹某相约喝酒后发生争吵继而上升为肢体冲突,经鉴定,尹某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白某向警方投案。经检察院审查,白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的量刑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唯一的阻碍就是和尹某未达成赔偿和解。

  由于调解未果,该院专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分析研判决定对此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并通过分析伤势情况、对比同类案件赔偿判决情况,确定赔偿保证金金额为6万元。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对尹某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也将继续联合调解机构,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

  据了解,该案是舟山市首例适用我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案件。根据该制度,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如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一方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正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纳一定数额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处理。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5 探索启动 赔偿保证金制度 2022-08-22 2 2022年08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