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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法庭上

“流浪猫”挠伤客人,店家说与他无关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滨法 张鸿曌 蔡小米 永检 吴小玲

  时间:8月16日

  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杭州的王先生买水果时,被店里的猫挠伤,店家却说,这是只流浪猫,跟本店无关。

  今年3月的一天,王先生走进陈先生经营的水果店打算买一些水果。正当他挑选时,感觉身上一阵刺痛,发现是店里的一只猫把他挠破了皮。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王先生报警。事后,他去医院注射了破伤风、狂犬病疫苗。几天后,王先生找到陈先生,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963元。

  “这猫不是我养的,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几番交涉后,陈先生不肯让步,王先生选择起诉。

  “这真的是只流浪猫,经常会来我店里吃些地上的骨头,我也会让它在店里休息,纯粹是出于好意。况且,这猫没有攻击过别人,肯定是王先生先踩了它,才会被抓伤吧。”庭审中,陈先生说。

  法院审理发现,据公安《110接处警登记表》所载,涉事猫是陈先生店内收养的,对该事实陈先生已签字确认。据此,可初步认定陈先生系该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另外,陈先生作为水果店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陈先生赔偿王先生合理损失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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