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8月23日
(2022)浙0282民初7433号 贾可欣:本院已受理原告关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43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力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你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你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290号 苏州美德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永鸿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德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390元,并支付以2639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191号 郑明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明清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02.95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3月30日的利息3464.52元以及从2022年3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83号 张国山(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68****3216)、扬州赛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山、扬州赛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宁波震飞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562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6号之一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鹏飞机械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20629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弈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7日、最后持票人为台州市黄岩鹏飞机械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浙0225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黄岩鹏飞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33号 本院根据陈建敏、缪哲伟的申请于2022年8月1日裁定受理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5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3日前,向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深蓝大厦8-9层,联系方式:周祎18106765800吴倩倩1585884596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30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鹿城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渠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863号 刘双全、林云姣: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双全、林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459号 彭得富: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彭得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478号 邹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505号 徐永娒、黄小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徐永娒、黄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508号 吴云丹: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510号 吴飞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飞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6001号 张万里、陈传节、叶明彪、叶国云、陈立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万里、陈传节、叶明彪、叶国云、陈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4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428号 陈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03023259):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锋诉被告陈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912号 陈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钮伟与被告陈小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2403号 费财宝: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2403号宋姜与你、黄建强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两被告共同返还预付卸土费33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102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茂与你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8362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整;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804号 谈平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洪泉与被告谈平锋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谈平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洪泉货款3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40元及律师费用2500元,合计35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40元,由被告谈平锋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808号 陆雄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占新与被告陆雄良、金伟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原告主张之日以LPR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之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8日9时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721号 姚杰峰:本院受理原告张达与被告姚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达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60元,由被告姚杰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847号 陈金宝:本院受理原告苏文勤与被告陈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金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文勤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56元,由被告陈金宝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852号 徐同俊:本院审理原告杭州中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同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二二年十月十日十四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0、21号 本院根据徐连明、胡小青的申请于2022年8月16日分别裁定受理徐连明(1964年8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后宅墙弄4号)、胡小青(1964年10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后宅墙弄4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徐连明、胡小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徐连明、胡小青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徐连明、胡小青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徐连明、胡小青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连明、胡小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上午0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徐连明、胡小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18号 2022年4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亿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9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已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永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5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裁定宣告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新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05号 江贤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双丰水晶包装厂与被告江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8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0月14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029号 郑开强:本院受理原告于琴琴诉被告郑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开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琴琴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5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琴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于琴琴负担58元,由郑开强负担67元。公告费650元,由郑开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726号 祝绮雯、柴玉荣、衢州市骅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288号 吴才土、毛小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荣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对原衢州市吉鹏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王荣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2元,公告费820元,由你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291号 杨圣敏:本院受理原告郑金花与被告杨圣敏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金花货款人民币42427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3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633号 池荷芳: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6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0月7日)。原告起诉要求请求你偿还原告其信用卡(账号12956910)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72631.06元,其中本金68681元,利息36756.8元,费用67193.2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你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前期律师费1500元;3.请求判令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82破13号 2021年8月17日,本院根据刘红国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裁定宣告台州阖家超市有限公司破产。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1454号 王安然(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8503221627):本院受理的原告汤一峰与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汤一峰与汤凯义、汤蜜桃于2002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限被告盖志敏、盖莉、盖志伟、王安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坐落于天台县南屏乡前王村张树下地方三间房屋中堂前间及东边间二间房屋【四至为东至墙中为界、南至滴水为界、北至道地外路为界(除堂前间道地外)、西至堂前间西侧柱中为界变更】登记至原告汤一峰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盖志敏、盖莉、盖志伟、王安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破36号 因兰溪市蚕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19)浙0781破36号之六民事裁定书,终结债务人兰溪市蚕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