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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销售假茅台 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通讯员 张建芳 

  本报讯 高价从商店购买的茅台竟是假酒,近日,永嘉县法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2021年8月,在永嘉经营副食品店的黄某夫妇,从戴某处以每瓶3700元的价格回收了两箱(共12瓶)茅台酒。

  同年12月,黄某夫妇以每瓶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先生,在外包装箱上加盖副食品店的印章,并钉上名片。李先生支付总价45600元。

  几天后,李先生发现酒的味道不对,怀疑买到假酒,便找到黄某协商退货及赔偿问题,但未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报案后,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茅台酒作真伪鉴定。今年2月,该公司认定:通过外观辨认,该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今年3月,李先生向永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支付3倍赔偿136800元,并发布道歉声明。

  商家黄某也十分委屈,表示该箱茅台酒是从朋友戴某处购买的,买之前也检验了对方提供的另外一瓶茅台酒,确实不知是假酒。

  经审理,法院认为,商家向第三人回收茅台酒时,未尽到查验义务,且在向原告销售案涉茅台酒时,隐瞒了系从第三人处回收的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食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消费产品,只要经营者销售了假冒产品,就应认定为欺诈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货渠道即上家具有正规授权销售茅台酒的许可证。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本案系销售假冒产品而产生的纠纷,本次交易未使原告李先生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副食品店退还原告李先生货款45600元,支付赔偿款13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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