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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8月25日

  (2022)浙0282民初7576号  慈溪市建云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超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万志坚、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建强电焊加工店诉被告慈溪市建云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超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万志坚、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慈溪市建云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超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以汇票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万志坚对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超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577号  慈溪市建云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缔木建材经营部、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建强电焊加工店诉被告慈溪市建云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友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缔木建材经营部、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之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以汇票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406号  马洁:本院受理原告赵亮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亮亮货款54000元、退还质量保证金20000元,合计7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645号  深圳市振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8221J):原告宁波生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深圳市振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生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21.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振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777号  姚天才(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4038):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姚天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3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1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355号  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16809362):原告宁波宝利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宝利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302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由被告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宝利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699号  梁文中:原告郑日康与被告梁文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8000元并支付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8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08:45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2603号  林祥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明澈模架加工店为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6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祥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明澈模架加工店加工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林祥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474号  黄斌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巧顺与被告黄斌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728号  永康市杰姆斯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三州与被告永康市杰姆斯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1219号  天津市睿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琴与被告天津市睿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4587号  卫高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卫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4757号  邹武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邹武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931号  艾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艾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3648号  叶者弟:本院对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24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限被告叶者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品羽海绵有限公司货款158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叶者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3688号  陆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张聂与被告陆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808号  李培华、章纪青:本院受理原告金伟祥与被告李培华、章纪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纪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章纪青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被告章纪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200号  宋立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与被告宋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元(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5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号  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浙0783破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全面完成,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4月27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终结浙江福一超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邵国全的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东若尚未完成股东出资义务的,因公司破产清算而加速到期,请在2022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缴纳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金。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璐媛,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东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7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394号  陈夏初、颜福利:本院受理原告林炉勇被告陈夏初、颜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914号  王红樱(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溪南街187号3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701100022):本院受理原告应焘与被告王红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红樱归还原告应焘借款4579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7987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红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908号  陈兰娟(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岗头村27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7612081224):本院受理原告胡爱春与被告陈兰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0月1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463号  李青贵(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干沟村民委员会青杠坪村民小组8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081351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贵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0039.07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资金暂用费(其中697.65元自2021年起3月20日起,4814.74元自2021年6月19日起,5524.65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5566.72元自2021年10月19日起,3435.31元自2022年1月19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浙G5EQ22号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LEFCJDBB1EHP20031发动机号E3P1071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暂计起诉之日合计24249.81元。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0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3499号  陈中明(住四川省渠县文崇镇下湾村1组9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611252513):本院受理原告吕兴国、田茂双与被告陈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中明支付原告吕兴国、田茂双工资3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0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961号  王凤英:本院受理原告王朝瑞诉被告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朝瑞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920号  戴彤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争取与被告戴彤武、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17号  朱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道与被告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34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壹分计算至起诉之日,起诉日后的利息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13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0月19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015号  俞卫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俞卫忠赔偿垫付款37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1日15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599号  李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截至2022年5月7日的利息、期内利息2823.13元、逾期利息63.90元、逾期利息复利71.29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8‰自2022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84元,由被告李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4629号  罗新利: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629号原告张法正与被告罗新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罗新利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8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应为“邱陈铖”,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8-25 2 2022年08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