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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詹旦旦;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90年1月;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01211418;工作单位:无;文化程度:初中;联系电话:15813152639;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黄金村枫树23号;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红心村何家5号;营业执照:无

  2022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22〕28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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