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日

  (2022)浙0211民初1428号  宋南京:本院受理原告王方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宋南京支付原告王方均承揽款987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宋南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宋南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王方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689号  王冰山:本院受理原告潘海英与被告王冰山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潘海英与被告王冰山在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于2021年12月9日解除。二、被告王冰山返还原告潘海英欠款373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5元,由被告王冰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304、1305、1306、1307、1328、1331、1335、1336号  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八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190号  章翔(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8****4813):本院受理贾素芳、罗明才与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192号  黄志坤:本院受理原告唐咏梅诉被告黄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943号  陈小江、王波: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江、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007号  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宁绥房地产有限公司、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400万元;2.三被告以汇票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的利息296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096号  石新祥: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石新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309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035号  赵林:本院受理原告黄玉飞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黄玉飞保证代偿款208551.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428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497号  曾晓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春瑞电器厂诉被告曾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晓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春瑞电器厂货款9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曾晓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曾晓宝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交纳,被告曾晓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22号  胡志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倩诉被告胡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尹倩借款本金6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志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胡志祥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胡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361号之一  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被告因未按约出资赔偿原告损失5583215.83元(以未出资额金额13193279.3元为基数,按约定年息24%,其中:3965000元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20年3月4日即857天,3965000×24%/365×857=2234304.66元;600000元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3月4日即826天,600000×24%/365×826=325873.97元;708564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3月4日即806天,708564×24%/365×806=375519.51元;170000元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0年3月4日即780天,170000×24%/365×780=87189.04元;800000元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3月4日即755天,800000×24%/365×755=397150.69元;其余6949715.3元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4日即469天,6949715.3×24%/365×469=2163177.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019号  上海精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姚美平分公司、上海精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赵丽娜与被告上海精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姚美平分公司、上海精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返还合同违约金73150元;2、返还订金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14:4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913号  华端容:原告左群英与被告华端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641号  覃广源(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9****3077):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与被告覃广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保险代偿款7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421号  程学华:原告程建华与被告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建华借款541300元,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3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949号  王鑫磊(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709102514):本院受理余姚市极致手机维修店与被告王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4日0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198号  董浩(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91****2317):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与被告董浩、张希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浩赔偿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保险代偿款1960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董浩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380号  魏栓柱(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9****4736):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魏栓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4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0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517号  汤六根(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4012):原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与被告汤六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六根支付原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款项3487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7元,由被告汤六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2700号  许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董军权与被告许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军权借款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许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2796号  吴爱军:本院受理章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04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5033号  张波:本院受理汪信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681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1544号  温州市宇杰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盈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勇、朱丽芬、温州市宇杰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1544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3456号  吴高升:原告浙江雷诺蒂澳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24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高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雷诺蒂澳鞋业有限公司货款228425元及利息损失(以2284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元,保全申请费1663元,合计6389元,由被告吴高升负担(保全申请费1663元已由原告缴纳,在履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988号  金姚琪:本院受理施镭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金姚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1956号  嘉兴中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卓悦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中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1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支付原告嘉兴市卓悦家具有限公司货款9325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4819号  王李味: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鼎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祖奖、王李味、李上剑典当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李味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王李味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663号  杨晴莉:本院对原告徐超诉被告杨晴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晴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超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晴莉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杨晴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徐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926号  朱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红与被告朱金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9日13时3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1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五根的申请,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德清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聪;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1破1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科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湖州亿美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亿美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湖州亿美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聪;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亿美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湖州亿美饲料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21号之一  2022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童嘉璐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本案债权申报期内,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财产及负债情况不清。且原申请人认为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属一人公司,尚有公司资产未执行到位,多次要求撤回对金华华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经审查后认为目前公司尚有注册资本未缴纳,又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故向本院申请驳回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驳回童嘉璐对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9-02 2 2022年09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