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说法

高价买的中央空调竟是“黑户”

法院: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法 

  新买的中央空调,不仅条形码、出厂编码模糊不清,甚至还存在损毁情况。消费者质疑不是原装正品,提出要“退一赔三”,法庭会支持他的诉请吗?近日,法院审理了该案。

  2021年10月,陈先生在某机电公司以37500元价格购买了某品牌中央空调,并签订合同,一次性付清货款。

  但装修期间,陈先生发现,尚未安装的中央空调外机和已安装好的内机都存在条形码、出厂编码不清晰,部分甚至损毁,认为该空调可能并非原装正品。陈先生立即与某机电公司联系,但多次交涉未果,便诉至桐乡市法院要求某机电公司退还购物款37500元并按照商品价格的3倍赔偿,合计150000元。

  被告某机电公司称,案涉设备为该品牌公司原厂生产,并非翻新机,因为异地销售所以抹去部分条形码和编号,相关情况已告知原告,不存在销售欺诈。

  经原、被告申请,法院向该品牌所属的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争议设备是否属于原装正品机以及是否属于翻新机(即除产品编号被涂抹之外有无其他改造内容)进行函询,后该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确认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公司产品标准,非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原告购买了有品牌商标标识的,但非该品牌所属公司生产的原装空调,损害了原告权益,构成欺诈,由被告某机电公司退还原告货款37500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共计112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本案涉及的中央空调设备条码信息毁损将导致购买者无法享受该品牌原厂维保服务,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之前主动告知原告这一可直接影响其行使合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事项等,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其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因此,法院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高价买的中央空调竟是“黑户” 2022-09-05 2 2022年09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