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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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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9月6日

  (2022)浙0282民初5597号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翟玉涛与被告王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597号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翟玉涛劳务款150823元。本案受理费3316元,由被告王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帅承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王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505号  汤在鹏(52242241974******1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汤在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872号  谷高志:原告吴斌诉被告谷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物欠款10551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诺的利息1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2206号  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7室)、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本院受理(2022)浙0225民初2206号原告宁波集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豪宏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豪宏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集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豪宏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2207号  苏州正宏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2号楼805室):本院受理(2022)浙0225民初2207号原告宁波集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宏峰建筑材料厂、苏州正宏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正宏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宏峰建筑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项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苏州正宏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宏峰建筑材料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806号  施春琪(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砖桥村二十三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403237114)、杨德凤(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砖桥村二十三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305186923):本院受理(2022)浙0225民初806号原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春琪、杨德凤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春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华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6270.46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81627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5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26.30元,由原告华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34.91元,由被告施春琪负担49891.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476号  平阳县博亚电子厂:本院受理原告何章鹏与被告平阳县博亚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13号  本院根据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23日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星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8日前,向星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476号宏国大厦4、11楼,联系电话:戴胜平13906638955,邹佳雯1375770221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星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星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15时0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二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星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19号  蔡昌利:本院受理原告徐金秋与被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蔡昌利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2970号  曹建军:本院受理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曹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9773.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3031号  金远斌:本院受理原告高丽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远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高丽虹借款5万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5.25元,均由被告金远斌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财政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62284003474479996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金远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4250号  陆魁:本院受理原告吕宜彬与被告陆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29号  2022年8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海宁创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宝地大厦26楼;联系人张律师15757303518)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4日14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详见管理人的“债权人申报说明”或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破28号  2022年8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宝地大厦26楼;联系人张律师15757303518)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4日16时00分通过网络平台(详见管理人的“债权人申报说明”或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30号  2022年8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海宁鼎虹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宝地大厦26楼;联系人张律师15757303518)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4日15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详见管理人的“债权人申报说明”或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826号  黄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领与被告吴燕亚、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人及你(你作为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认为判决由该公司承担责任部分存在责任比例认定不当及应由黄燕平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民初155号  南浔汪卫东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2号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安言盈凯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盈凯公司的管理人。盈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8日前向盈凯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三楼3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陈良琼;联系电话:13305823632、0572-512586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盈凯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在2022年10月13日上午9点30分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586号  李金洪:本院受理原告姚青与被告李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46.31元(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1.5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张丹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10月25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936号  吴佛懂:本院受理原告夏正桃与被告吴佛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吴佛懂归还原告夏正桃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1667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20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止)。2、判令被告吴佛懂赔偿原告夏正桃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从202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佛懂负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张丹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10月24日10点00分在递铺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8961号  金华市婺城区童屿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易成冷冻食品商行为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童屿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9455号  宁波赫泽贸易有限公司、王贤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薇饰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赫泽贸易有限公司、王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9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385号  周彤:原告金华名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原告金华名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44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周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华名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56元,由被告周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052号  郦啸:本院受理原告罗勇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郦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罗勇波借款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郦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2号  本院根据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2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8日前,向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旺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7号  2019年9月3日,本院根据喻国新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终结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30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千年佳木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千年佳木装饰有限公司已不经营。同时,经管理人查询,认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千年佳木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千年佳木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098号  程丽华:本院受理原告沈煜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1月7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991号  陈杏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杏潮支付给原告浦江县中鑫数控设备厂水晶电脑设备材料款476000元,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欠款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胡红建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491号  吴晓江:本院受理吴宝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吴晓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宝庆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吴晓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421号  朱劲松、杨银花、朱晨昀:本院受理原告毛又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劲松、杨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毛又红借款9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晨昀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430号  叶莉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杰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4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其中3000元从2020年10月13日起、20000元从2021年9月11日起分别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668号  陈日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氩漆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材料款、人工费及欠款利息40338.4元并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860号  童小卫: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浙0803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你支付燃料油货款151500元及利息,2、判令你支付原告必要经济损失42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7748号  蔡伟波:本院受理原告陈艇诉饶小强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催45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绍兴上虞鑫砼建材经营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109788、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绍兴上虞鑫砼建材经营部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109788、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上虞鑫砼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2破6号之一  因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已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皇泰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9-06 2 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