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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9月8日

  (2021)浙0225民初8589号  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楼):原告顾海青与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张慈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离开住所地,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顾海青支付货款140425元,并支付以140425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顾海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4元,由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3239号  陈志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冯雪群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18号  林玲媚、温州柒酒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席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立强与被告林玲媚、温州柒酒酒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席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5256号  赵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叶焕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赵国民支付原告货款20160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终1040号  牟永甫、吴珍花:上诉人王衍生、祝剑林与被上诉人牟永甫、吴珍花、牟忠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浙04民终1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王衍生、祝剑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衍生、祝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起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126号  吴秋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吴秋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周立军的申请于2022年8月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传奇宁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传奇宁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传奇宁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李路1818号商务金融大厦C座18楼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11332052、13957350010;联系人:钱律师、王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传奇宁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6日14:30在本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破3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周立军的申请于2022年8月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868号永泰广场五楼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068104622、15712635771;联系人:赵律师、毛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6日14:30在本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123号  王佳君(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501170025):本院受理原告赵幸诉被告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桐乡市人民法庭乌镇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777号  王国斌:本院受理原告谈惠中诉被告王国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国斌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884号  宋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茂兰与被告宋建华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1612.69元整;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259号  刘达: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共润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刘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1083号  韩雷:本院受理原告曾繁平诉被告韩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韩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07号  徐娟、高星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柳俊、徐娟、高星娟、张勇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柳俊、徐娟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本息241155.04元;2、被告高星娟、张勇鑫对第一项请求在王柳俊、徐娟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3的清偿责任;3、本案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254号  永康市铁熊门窗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成银与被告永康市铁熊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永康市铁熊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成银工伤赔偿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永康市铁熊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23号  本院根据俞祝如的申请于2022年8月23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8日前,向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郑律师13738990860、鲍律师1885795167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80号  张金年:本院受理原告楼丽英诉被告张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金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元并支付逾期归还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3809号  方东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项9656.97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614号  俞凯强: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62号  钱翀: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敏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敏达借款本金59126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3748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930号  郭双: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衢州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7402.72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460号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姚晓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陈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863号  吕昌衢:本院受理原告李耀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李耀轩起诉要求你支付劳务工资1375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181破6号  本院根据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4日裁定受理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0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昶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王镇灵;联系电话: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昶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昶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2450号  汪永琦:本院受理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572号  王英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268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敏与被告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英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敏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伟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36元,由原告陈伟敏负担776元,由被告王英杰负担3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67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80512086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9-08 2 2022年09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