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9日
(2022)浙0282民初7894号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台州市君禹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三亚庆华圳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台州市君禹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防控疫情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六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94758.93元,并以194758.9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966号 何云正:本院受理原告丁连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丁连根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62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339号 程晓进:本院受理原告邱华杰诉被告程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7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施燕君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188号 汪顺容(公民身份号码:5001161998****4927):原告周建芬与被告汪顺容、朱国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确认俩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汪顺容返还赠与款381000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0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046号之一 保定荣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军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祥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保定荣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军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祥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尔达阀门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保定荣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军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9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保定祥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保定荣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军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温州义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2633号之一 福州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欣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鸿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欣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鸿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8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温州市欣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鸿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若星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4879号之一 夏广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新城支公司与被告夏广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广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新城支公司赔偿款203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新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9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夏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8575号 黄来芬: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钱彦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1762号 凌先锋(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704163414):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诗与被告凌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803号 蒋国方、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简永强与被告蒋国方、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蒋国方向原告偿付由原告代为偿还的欠款本息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572000元整;2.被告蒋国方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前项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3.被告锦途智能家居(湖州)有限公司、潘广霞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784号 吴佛懂:本院受理原告孙登云与被告吴佛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佛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登云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0%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款清);二、驳回孙登云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60元,由孙登云负担370元;由吴佛懂负担509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026号 潘仙亭:本院受理原告吕晓晓与被告潘仙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9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张汉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10月28日9点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399号 张贇:原告鲍文君诉被告陈荣峰、张贇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39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荣峰、张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文君欠款8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460元,由被告陈荣峰、张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22号 本院根据永康市琦凯建筑机械租赁部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8日前,向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66868755?、1364679527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方园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533号 康美侠、刘进:本院受理原告凡国伟与被告康美侠、刘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25号 许筱棂:本院受理原告朱军华与被告许筱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6800元及利息102784元,合计人民币219584元(计算至2022年7月27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142号 平阳嘉辰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嘉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与被告平阳县中梁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阳嘉辰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嘉地置业有限公司、肖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原告王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7007号 叶纪庭:本院受理(2022)浙0783民初7007号原告杨学章与被告叶纪庭(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XXXX387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9点30分在六石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5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现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全面完成,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22年8月26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681号 孙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你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69号 胡淑滋(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解放东路215号9单元3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930004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仲雄、胡淑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仲雄、胡淑滋对原告永康市合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借款人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其他保证人追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29726110.9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3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仲雄、胡淑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624号 王效: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563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602号 吴根土:本院受理原告曾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曾金凤与被告吴根土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借条》无效;二、被告吴根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曾金凤1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22执清1号 本院根据王松富的申请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受理王松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担任王松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王松富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印象西城4楼、5楼,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0570-36722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063号 林根友:本院受理原告莫升江与你、被告袁梦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第三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第三人要求判令被告袁梦秤优先向第三人偿还垫付费用53985元;判令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邳州营销服务部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费用。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天。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3167号 陈菊玲:本院受理原告张绍国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楚天农用塑料厂(普通合伙)、陈亮、陈菊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楚天农用塑料厂(普通合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绍国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亮、陈菊玲对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楚天农用塑料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台州市路桥区楚天农用塑料厂(普通合伙)、陈亮、陈菊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015号 王有富:本院受理原告蔡金峰与被告王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有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蔡金峰货款人民币1242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12元,由被告王有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6月24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43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0月14日10时00分”;(2022)浙0211民初1435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0月14日9时30分”;(2022)浙0211民初145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0月14日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