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6日
(2022)浙0784民初2829号 陈秀贞(女,195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00723262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138号):原告陈秋梅与被告陈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陈秀贞归还原告陈秋梅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3408元,由被告陈秀贞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6号之二 因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已分配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9月2日提请本院终结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8日裁定终结浙江蕾丝染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919号 费中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费中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费中荧支付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6249.97元及各项违约损失(以6249.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费中荧支付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7083.31元及各项违约损失(以7083.3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费中荧支付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468号 张军伟:本院受理原告盛飞熊诉被告张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飞熊货款116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0元,由张军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432号 蒋晓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天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4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707元及利息损失4396.63元(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623号 李安杰、许佳:本院受理原告姜添文诉被告房延粤、李安杰、邱思旭、丁力恒、许佳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405.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126号 叶绍春: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绍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志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106号 陈铃、陈炳松、包梅香:本院受理原告邱光蒙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各自归还原告代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810213.8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2执清11号 本院根据郑美月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郑美月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于2022年9月5日指定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郑美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至于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郑美月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郑美月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的期间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宁路116号;邮政编码:324300;联系电话:0570-6014986;联系人:余梨梅)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郑美月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执清12号 本院根椐王利云的申请于2022年9月7日裁定受理王利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9月7日指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王利云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2号利时·卢森堡B座13楼,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江鹏1318673052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利云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王利云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5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执清7号 本院根据郑水花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郑水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郑水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郑水花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98号东城华庭1520室,联系人:应菲151670880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山县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执清4号 本院根据王春良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王春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王春良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上状元里1-7号三楼,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朱律师,联系电话:0570-4987805,13857009236,邮政编码3241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春良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15:00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执清9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黄英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黄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9月5日指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黄英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9月25日前,向黄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迅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88幢颐高广场B座东20-21层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毛宗慧,汪明霞;联系电话13505703121,1785822651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黄英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7日15时在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执清5、6号 本院根据唐伟民、徐文君的申请分别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浙0822执清5号之一、(2022)浙0822执清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受理唐伟民、徐文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于9月5日作出(2022)浙0822执清5号、(2022)浙0822执清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担任唐伟民、徐文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唐伟民、徐文君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新东方广场4号写字楼6楼,联系人:姚星、郑绮,联系电话:13587118339、1836701258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务人在进行债务清理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听证会,接受债权人的质询(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五)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住所地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管理人报告;(六)遵守本指引第14条有关限制高消费的规定;(七)不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八)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2执清10号
本院根据周为安的申请于2022年9月5日裁定受理周为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担任周为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周为安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西区三江东路 2 号利时广场 B 区 6 楼;邮政编码:324000;联系电话:(0570)3066060、13600504626;联系人:张伟)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902民破8号之一 2021年6月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张赛娜的申请,裁定受理舟山市新北水产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舟山市新北水产物流有限公司现有资产820,000元,负债21,418,654.88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宣告舟山市新北水产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1022破9号之三 因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终结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6104号 叶春: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叶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永建货款4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叶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2825号 李标(522223197604140014,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马头田村桥头组):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金手指木雕工艺厂与被告李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李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金手指木雕工艺厂佛像加工款11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98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剩余2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27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李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金手指木雕工艺厂保全申请费11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被告李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718号
汤方东(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608111913):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与被告汤方东、天台隆远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217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破12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戴维森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浙112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缙云县戴维森车业有限公司(下称“戴维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浙1122破1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戴维森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联系人:吴娴、潘旖珂律师;联系电话:?15757902948?、158691635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戴维森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戴维森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14:30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