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鲜没尝到 人先被“捕”了
通讯员 吴冰晔 游情天
本报讯 近日,经平湖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夏某等四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平湖市法院当庭判处罚金3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刑罚,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合计1.36万余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平湖市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每年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12时是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的禁渔期。但在2022年禁渔期内,李某、夏某等人以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10.625千克。“我们就是想尝尝鲜。”李某、夏某等人说。但他们河鲜还没尝到,就先被“捕”了,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平湖市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坚持打击与修复、惩治与预防并重,通过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行刑衔接会议,进一步对起诉标准、公益诉讼证据固定、评估鉴定等问题予以明确,在严惩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开展公益损害调查,2020年至今共获赔渔业生态损害赔偿金20万余元,全部用于内河水域生态修复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