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毒狗肉” 双责都要追
通讯员 包茜茜
本报讯 近日,三门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孟某售卖毒狗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结案,李某、孟某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88900元。
2019年年底,李某和孟某在三门县浦坝港镇因偷狗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两人车里查获的几只已死亡的狗和一堆鸡骨头中检测出氰化物。原来,李某、孟某为了获利,合伙在三门、临海等地村庄,用掺有氰化物的鸡骨头毒狗方式偷狗,再将偷得的狗卖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8890元。
该县检察机关依法向三门县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孟某犯盗窃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一年。
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发现李某、孟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将该案移送至台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李某、孟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本案已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