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上人社监处字[2022]037号
当事人:浙江佰仕融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德政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运溪路(塘栖段)123号4幢一层105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3MA7EXUWAXD
2022年5月,我局接到谢红平投诉,反映浙江佰仕融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情况,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事实情况:浙江佰仕融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谢红平2022年1月至2月的工资10764.6元。谢红平2022年1月1日入职,2022年2月15日离职,期间浙江佰仕融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与谢红平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证据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郭德政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原件,该证据由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证明当事人拖欠谢红平2022年1月至2月的工资10764.6元,谢红平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通过中国商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11-0088)2022年8月31日第7679期第7版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上人社监处告字[2022]043号),并向法定代表人郭德政发送短信告知公告情况,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理如下:
自签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红平2022年1月至2月的工资10764.6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517.2元,合计16281.8元。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