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0日

  (2022)浙1004民初3429号

  许安旗、李鑫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安旗、李鑫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6500元及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违约金;原告可就你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159号永安花园12幢1单元901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仙居县不动产权第000111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担保债权的部分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4404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878号

  叶英:本院受理原告尚亨玉与被告你、王建伟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11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支付货款4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792号

  陈佩芳、蔡晨:本院受理原告刘素斐与被告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11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支付货款21672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590号

  洪道荣(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下江村下江17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彩与被告洪道荣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4民初2590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洪道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玉彩货款1147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2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03元,由被告洪道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9 法院公告 2022-09-20 2 2022年09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