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0日
(2022)浙0282民初8230号
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李珩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欠款83000元,并以83000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933号
金允富、王海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施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金允富、王海华共同归还原告施秀琴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金允富支付原告施秀琴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公告费65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若被告金允富、王海华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依法以登记在被告金允富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金瑞豪庭11号楼2503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慈溪(杭州湾)不动产权第000960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金允富、王海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204号
张涛菊:本院受理原告裘晓畅诉被告张涛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499号
许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你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849号
陈中强(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3****727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楠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0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破55号
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8日前,向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业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下午2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东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902民破10号之一
因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浙江神海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晨洲船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上述四家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止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成路造船有限公司、浙江神海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晨洲船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上述四家公司破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终1908号
陈士光: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林月志与被上诉人鲍承作、陈士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上诉人林月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467号
林绍平: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绍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执清15号
本院根据谢育才的申请于2022年9月8日裁定受理谢育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9月13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谢育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谢育才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8日前向谢育才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宏瑞大厦5幢3楼,联系人:薛伊凡( 13506627820 )、余海洁(1395882376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谢育才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谢育才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4745号
赵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赵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3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艾礼都的申请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市顶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市顶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市顶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发展大道18号云融中心18楼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7338382;联系人:沈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顶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8日14:30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571号
陈旭杨(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01212741X):本院受理原告钱伟与陈旭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伟货款544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970号
沈金方: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建材市场精艺石膏装饰行与被告沈金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沈金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浔建材市场精艺石膏装饰行货款116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6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52元,由被告沈金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910号
周华艺、吴雪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艺、吴雪飞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37861.2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525.72元(资金占用费按照每年6%自每笔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算至2022年1月31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315号
刘建东、虞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苏心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东、虞晓东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建东、虞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苏心整木家居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8日;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限被告虞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苏心整木家居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三、驳回原告湖州苏心整木家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2元,公告费860元,合计诉讼费用2942元,由被告刘建东、虞晓东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725号
章亮、章根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利与被告章亮、章根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晓利借款12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442元,由被告章亮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1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中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蓝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9月1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蓝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蓝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牡芳;联系电话: 17857605603 ;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蓝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蓝岳置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073号
马丽英:本院审理原告廖小芳与被告马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马丽英给付原告廖小芳借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送达费560元(原告已支付至浙江浙法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计740元,由被告马丽英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5450号
杨沛承: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沛承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545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虚拟财产转让款5100元,承担违约赔偿金10200元承担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四项共计193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长卢彩霞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5890号
周登圣: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蜂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登圣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589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虚拟财产转让款7500元,承担违约赔偿金15000元、充值金额8041.38元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四项共计34531.3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长胡曼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339号
吴清和、王婉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昕鑫小家电商行与被告吴清和、王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119766元整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56号
华倍招(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0280042)、朱世宁(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园朱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6041X):本院受理原告林艳与被告华倍招、朱世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批表、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0日起到2019年8月19安月2%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到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702号
夏礼(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受理原告应飞跃与被告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26100元,并要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章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125号
方俊(公民身份证号:330127198103272016):本院受理原告杨吉玲与被告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2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令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1月16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97号
项德: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东与被告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538号
吴秀花: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清与被告祝世明、姜晓娟、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45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祝世明、姜晓娟、你支付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37号案件中与原告共同担保的借款、利息、滞纳金合计134562.43元,诉讼费439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670元,共计140622.43元的3/5,实际金额62773.45元;2.判令被告祝世明、姜晓娟、你支付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38号案件中与原告共同担保的借款、利息、滞纳金合计366931.57元,诉讼费8236元,支付申请执行费4295元,共计379462.57元的3/5,实际金额227677.54元;3.要求由被告祝世明、姜晓娟、你支付以上金额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7月1日所产生的利息128460.99元的3/5,实际金额77076.59元(按原告在柯城区农商银行贷款月利息6.5厘计算),之后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另外结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祝世明、姜晓娟、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510号
魏宝胜: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鑫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宝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鑫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月17日案涉车辆发生事故维修、被扣押期间的车辆租金34500元;二、被告魏宝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鑫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涉车辆修理费52200元、折旧费15660元;三、被告魏宝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鑫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涉车辆违章罚款1700元,并处理违章扣分30分。案件受理费23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08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255号
王厚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厚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6072.5元;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005号
吕亚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起诉要求你归还信用卡本金19300.06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204号
储梅生:本院受理原告董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储梅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幸购车款2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80元,由被告储梅生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2381号
周子旸(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9205110818):本院受理原告洪有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25民初23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81民初2034号
林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0****1514):本院受理原告周健与被告林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林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健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林华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2351号
张熙管:本院受理原告郑玲均与被告张熙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熙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玲均货款183500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30元,由被告张熙管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