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2日
(2022)浙0402民初776号
张贵富、张跃: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禾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富、张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02民初8769号
彭林年、嘉兴市美圣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春诉被告彭林年、嘉兴市美圣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02民初8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3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弘沁文化传播(杭州)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2年10月28日前向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2237号中环广场东区A座21楼;邮政编码:314033;联系电话:13705731897;联系人:杨国江)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975号
上海昌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正辉家庭农场诉被告上海昌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昌杰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乌镇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576号
洪旭涛:本院受理原告潘林峰诉被告洪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旭涛给付原告潘林峰借款16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诉讼费21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洪旭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755号
陶骏:本院受理原告蒋志惠诉被告陶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骏支付原告蒋志惠欠款2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诉讼费53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陶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154号
郑林根:本院受理原告汤志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汤志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7800元为基数,按2013年2月17日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28日为1308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58号
本院在(2021)浙0702执1281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金华盼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华盼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66765173。
浙江金华盼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金华盼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华盼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818号
张朝建: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共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0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081号
宋诗聪:本院受理(2022)浙0782民初12081号原告义乌市富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诗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075元(陆仟零柒拾伍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2月18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RP)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合计200(贰佰圆)。共计6275元(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上午9时41分至10时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6号之二
2021年7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本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认可的《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宣告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终结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6号之一
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1)浙0783破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浙江吴宁府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9425991.96元,涉及6位债权人共计6笔债权,债权总额为38476484.53元。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4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1日前向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及方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二幢三楼;联系人:单律师;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92779、18867168718;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锦益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4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⑴)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754号
鲁宇田、黄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射雕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鲁宇田、黄小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鲁宇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射雕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出资款9900000元。二、由被告黄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射雕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缴纳出资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鲁宇田承担80982元,由被告黄小华承担8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鲁宇田和黄小华各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5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80号
上海辉宇物流中心(责任人:朱玉彬,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5846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豆刚辉、上海辉宇物流中心(以下简称“辉宇物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上海辉宇物流中心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7463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上海辉宇物流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48号
王康灯:本院受理原告卢晓鹤诉被告王康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康灯归还原告卢晓鹤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卢晓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215号
郑彩玲:本院受理原告郑江波诉被告郑彩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彩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江波货款3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12元,由郑彩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221号
王小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与你、郑红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42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与被告郑红飞赔偿原告131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就上述你与被告郑红飞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你与被告郑红飞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与被告郑红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2民初5898号
郭益民(3307241973****5010):本院受理原告周善彪诉你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2民初58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郭益民签订的《股票转让及代持股协议书》;二、依法判令被告郭益民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5%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5日起到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8833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翟玲娜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632号
缪辉: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46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缪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缪辉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缪辉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99484.33元,其中本金59965.12元,利息19063.58元,费用20455.6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缪辉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前期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缪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855号
陈益扬、郑慧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乐莱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追收未缴出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一、限陈益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乐莱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缴付出资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限郑慧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乐莱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缴付出资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缓交),公告费65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463号
临海市九斤木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锦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临海市九斤木制品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锦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24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982元,由被告临海市九斤木制品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9444号
任仁所、王春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94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1日14时10分至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1847号
陈时满(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界坑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永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时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田永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