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内非法电鱼
双责同追
通讯员 陆翔
本报讯 “我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电鱼了。”近日,在东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
今年5月,王某某在该市画水镇岩口村附近南江流域禁渔区内,以电鱼的方式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王某某捕捞水产品共计370尾,重7千克。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水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此,东阳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经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