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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9月30日

  (2022)浙0282民初9084号  莫佳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莫佳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小额转普通)等。原告诉请:1.被告莫佳变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467号  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贵州金开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4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908号  管伟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管伟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20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763号  陈继虎:本院已受理原告秦邦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7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工资余款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976号  王显友(5224261998******19):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显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6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507号  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0922373Y):原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环恒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余姚市环恒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489732.6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70184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其后以148973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暂共计1559916.6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向原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款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506号  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0922373Y):原告上海科苑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弘利明伟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弘利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余姚市弘利明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96441.36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315405元,暂共计711846元;支付原告工程款64597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14760元,暂共计79357元:支付原告工程款4722010.75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259919元,暂共计4981929元。2.被告余姚市弘利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款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134号  新乡市乾鸿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周锡凯(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97****261X):原告史明珠与被告新乡市乾鸿养殖设备有限公司、周锡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两被告依法退还原告玉米粉碎机机身2150元,按照退一赔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450元,合计8600元;二、两被告退还原告2800元(搅拌电机和粉碎电机的费用),商家承诺退一赔十,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8000元,合计30800元;三、两被告赔偿原告运费1100元。上述费用共计40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5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708号  刘东旭(4113221985****061X):本院已受理姜银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18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两年利息加交通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0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707号  余姚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92FMM08)、王虎(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1711):原告马从好与被告余姚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余姚华宇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虎共同支付原告马从好款项45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018号  班国安(5227291981******52):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班国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080号  苏州宇新成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原告李学雷诉被告苏州宇新成建筑营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给付劳务费11293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341号之一  董海燕(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1747):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董海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海燕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4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海燕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3752号  车技坊(东莞)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樟路东城段183号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BC0C8F)、罗文胜:(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永华街36号3座1梯402室,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804120633):本院受理(2022)浙0225民初3752号原告周振与被告车技坊(东莞)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文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车技坊(东莞)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文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周振工程价款28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75元,由被告车技坊(东莞)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文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26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受理宁海县唐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  宁海县唐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6日前向宁海县唐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开发大道1277号香格大厦21楼2109;联系人:伍立锋;联系电话:13968252558;电子邮箱:1910700845@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唐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县唐龙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4518号  陈会锁: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存明与被告葛伏强、陈会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开始按1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现算至2022年8月1日为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仇玉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3564号  赵玉龙(湖北省应城市杨岭镇赵畈村赵中湾36,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81022703X):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告赵玉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玉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997.9元、自助转账手续费14元,并支付利息878.63(暂算至2021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赵玉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67号之一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9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罗纳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纳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19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罗纳河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向罗纳河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联系电话:戴其一13906871764、张晓飞138068091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罗纳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罗纳河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法庭(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罗纳河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罗纳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3683号  罗书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751号  陈光显: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陈光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763号  刘天际:原告董显珍与被告刘天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20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0)浙0383破2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温州鼎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并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温州鼎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温州鼎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32950.61元,共计债权人户数7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446599.43元。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5529号

  

  郑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郑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4341号  陈爱福:本院受理原告陈耀华与被告陈爱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6189号  郑建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郑建素、庄浩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建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936号  徐月方: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怀武与被告徐月方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担保代偿款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61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471.54元(以74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开始计算,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为2471.54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前案执行阶段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以上款项暂总计为87032.5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日9时30分在和孚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4号之一  2022年4月25日,本院根据安吉万信白茶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吉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茶产业集团)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从茶产业集团处接收到企业账户4个,银行存款425932.39元;以向相关机构查询等方式未发现茶产业集团有财产;茶产业集团应收账款9笔合计3048460.18元,管理人已对部分应收款提起相关诉讼。2022年6月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审核,并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截至2022年9月16日,茶产业集团债务金额总计为38047728.43元,可分配财产仅为425932.39元。本院认为,茶产业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裁定宣告安吉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破4号之一  2022年3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上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未从上译公司处接收到现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无形资产;管理人通过向相关机构查询等方式未发现上译公司有财产;管理人提起的相关诉讼标的金额亦明显少于上译公司已经到期应偿还的债务总额。截至2022年8月30日,管理人确认上译公司债务5510671.61元。上译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译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裁定宣告安吉上译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883号

  

  童佳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国强、童佳成、施懿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蔡国强、童佳成向原告安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9万元及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服务费42656元(其中80万元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次日起即2021年11月14日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为30933.33元,扣除当期已支付的利息18560元,余12373.33元;6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2年4月7日为34800元,扣除当期已支付的利息20880元,余13920元;59万元自2022年4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止为40906.67元,扣除当期已支付的利息24544元,余16362.67元,合计42656元),此后利息、服务费以本金59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被告蔡国强、童佳成支付律师代理费24850元;3.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施懿娜名下坐落于昌硕街道香樟苑12幢2单元202室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1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02民初4875号  张洪兵:本院受理原告章敏捷与张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487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还款逾期利息298.83元(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22年7月1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卢庆兰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702民初6453号  无锡市祥木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被告徐兵、无锡市祥木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6453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垫付款31665元(即车辆修理费61330元,先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余款59330元按50%计算,先由第三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以及起诉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长韩小飞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31号之一  2022年6月29日,本院根据金华市富隆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宣告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锐力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8468号  江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阿兵箱包商行与被告江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江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阿兵箱包商行(经营者:李丹丹)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9-30 2 2022年09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