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30日
(2022)浙0782民初12492号 义乌市宇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光芳:本院受理(2022)浙0782民初12492号原告贺万湘诉被告义乌市宇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杨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义乌市宇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2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止为1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杨光芳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0分至9时3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852号 武义鑫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颜鑫:本院受理原告洪苏青诉被告武义鑫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上午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116号 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佰森:本院受理(2022)浙0783民初7116号原告王俞振世与被告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佰森(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80XXXX25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佰森立即支付原告王俞振世加工款本金人民币1074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望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11月25日9点00分在六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19号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根据陈经傅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合心絮用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3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心公司的管理人。 合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合心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8日前向合心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傅燕青;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257925108、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合心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合心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810号 吴海琴:本院受理原告张佳佳诉被告吴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海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佳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当时的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吴海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575号 陈奇源:本院受理原告黄邦善诉被告陈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奇源归还原告黄邦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22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659号 冯孝辆、江小玲:本院受理原告冯鸿鹏与被告冯孝辆、江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659号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冯孝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鸿鹏货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江小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560元,以上合计6630元,由被告冯孝辆、江小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1473号 裴元庆: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归还借款134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171号 金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29094.40元以及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滞纳金751.01元,及以229094.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22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损失10000元;3、判令原告对车牌号为浙HFL076奔驰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39号 债务人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0月31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金晓辉律师,联系电话13757988530。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34号 债务人兰溪市华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0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华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华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华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0月31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B区2幢,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为金晓晖律师,联系电话13757988530。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825执清5号 本院根据徐达明、周小凤的申请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徐达明、周小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徐达明、周小凤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1.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荣昌路广和大厦8楼,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12号黄龙大酒店;联系人:吴律师,鄢律师;联系电话:18457072202,1395701813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徐达明、周小凤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线上以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588号 毛国平:本院受理开化信翼酒业配送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696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寻味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县青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诉你单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100号之一 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至六层420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农国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你、杜光远、黄建华、黑龙江双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浙江慧安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缴纳出资3000万元,被告黄建华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杜光远立即向原告缴纳出资7000万元,被告黑龙江双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郑慧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1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3480号 詹世祥(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解放路80号):本院受理原告章汉林诉你、詹光引、水城县涵雨木具厂、胡力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詹光引偿还欠款66万元及违约金6.6万元。2、判令被告水城县涵雨木具厂、胡力香、詹世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2393号 陈小云(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青凤村):本院受理原告龚子钊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4民初2393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子钊借款7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陈小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2799号 杨荣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镇云周下碱村第1幢):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4民初2799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荣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胜借款805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84元,由被告杨荣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2978号 王佳佳(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叶家垟村92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秋燕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4民初2978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佳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秋燕货款66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2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王佳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4民初3733号 黄益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叶家垟村):本院受理原告王焕宗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2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日的利息为29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文震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