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了700元海鲜 被罚9100元补偿
通讯员 叶脉清
本报讯 明知正值禁渔期,却和朋友相约出海捕鱼,结果触犯刑法的同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李某和王某在禁渔期内,驾驶“三无”船只,偷偷赴北仑梅山海域捕鱼。二人利用深夜,使用地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约14千克,涉案价值约700元。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认定,李某、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由于犯罪情节较轻,二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赃,刑事上,我们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是,非法捕捞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仍要追究其公益损害的责任。”近日,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李、王二人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9100元。
“禁渔期捕鱼是犯罪,经过检察官的教育,我们认识到了错误,自愿赔偿。”当事人表示非常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