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9日
(2022)浙0281民初3330号
余保民(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1****2116):原告宁波元亨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保民支付原告宁波元亨蜡业有限公司货款557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余保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099号
段梦楠: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晓诉被告段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199号
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百飞特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765号
吴将余:本院已受理原告许浙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76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288000元,并判令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88000元为基数、年利率5.55%(2022年2月1日LPR3.7%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873号
兰州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少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兰州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兰州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78964.4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878964.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兰州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担保费用2700元;被告王少梅对被告兰州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少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州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163号
谭祖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伟诉被告谭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谭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正伟借款本金73000元,并支付原告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谭祖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谭祖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谭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320号
徐军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军诉被告徐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000元为整数,按照银行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4206号
周潜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章镇洋与被告周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浙0604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被告周潜辉应返还原告章镇洋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74号
本院根据黄秀英的申请于2022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温州五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2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五洲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8日前,向五洲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电话:陶宏桥0577-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五洲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五洲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2日15时0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法庭(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五洲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663号
吴寿波:本院受理原告林小媚与被告王和平、第三人孙茂喜、吴华聪、吴寿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657号
吴寿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林小媚、第三人孙茂喜、吴华聪、吴寿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212号之一
陈宏让、叶瑞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陈宏让、叶瑞津、郑建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21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231号之一
浙江小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小吧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小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小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小吧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浙江小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9号之一
因温州市天娇印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发现资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其破产。同时,根据管理人对或有资产催收情况而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2988号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方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3006号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国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3248号
海盐盛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育敏、许育员、许育勃、许成补: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盛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周玲、许育敏、许育员、许育勃、许成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607号
冯慧松:本院受理原告蒋杰诉被告冯慧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573号
王军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007143222):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许村镇汪友红服装辅料商店与被告王军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849.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42849.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点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6485号
叶林(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809152559):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长国与被告叶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60000元及利息3631.83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21日,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下午2点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337号
海宁市茗振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其荣诉被告海宁市茗振纺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协助查询复函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在洲泉法庭第一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169号
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伟丰塑料制品厂与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安吉伟丰塑料制品厂诉请判令:1.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吉伟丰塑料制品厂支付货款6378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6105号
温岭市荣鑫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有利运输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61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726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章永伟于2022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8号
2022年9月27日,本院根据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21号
嘉禾工具有限公司、卢雅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超杰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卢静波、张建军、卢雅科、嘉禾工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超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代偿款222704.61元。二、驳回原告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被告超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0号之三
申请人: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19日,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认可《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阳市北极秀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776号
汪龙星:本院受理原告朱兰英与被告汪龙星(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辉埠镇彭川村青桐坞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77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8月31日为57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依法由陈剑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小华、刘海想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2月14日09时00分在巍山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诉前调609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磊建设有限公司系东阳老牌建筑企业,具备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多项资质,曾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受理该公司的预重整申请。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现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此次预重整管理人。请有意参加本次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书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盖章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lou1881141@126.com)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视为放弃。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6475号
谢炳德(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山桥村):本院受理原告王燕紫与被告谢炳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3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谢炳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燕紫租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谢炳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359号
温州轩亿门窗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村横街86号):本院受理原告马金龙与被告温州轩亿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解除本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预付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12100元(违约金自2022年5月16日起算);注:因延误时间,导致2吨水泥硬化,水泥价格550元/吨,2吨×550元=11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20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承办人:永康市人民法院俞小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572号
陈义:本院受理原告刁怀宝与被告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57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541号
王财荣:本院受理原告徐正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558号
童小卫:本院受理原告季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破10号
本院根据开化华埠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开化华埠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广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本案管理人。
开化华埠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198号东城华庭1520室,联系人:应菲15167088007)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开化华埠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开化华埠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724号
黄土莲:本院受理汪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161号
应友岳: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161号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友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11月27日)。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无法履行银行贷款的还贷义务而由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84521.25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违约金为24046.30元),以上合计108567.55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律师费78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的:116367.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523号之一
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递铺耀辉转椅配件加工厂与被告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安吉递铺耀辉转椅配件加工厂货款1779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6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5280元,由湖州广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