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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9日

  (2022)浙0106民初7605号

  黄佳能: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怡诉被告倪海明、黄佳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3523.64元,支付利息27124.9元(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此后按照年利率15.4%计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暂合计540648.54元。二、判令被告二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一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4631号

  浙江中茜航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平与被告浙江中茜航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2)浙0106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简述如下:一、浙江中茜航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国平劳务报酬总计74724.4元;二、驳回杨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534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原告陈宝云与被告徐起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1799号

  方林军:本院受理原告高琪琪诉被告方林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011号

  宋立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益华与被告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01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455号

  王帆:本院对原告薛伟江、景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景东芳、薛伟江借款本金38800元,并支付利息(以388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东芳、薛伟江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王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642号

  杭州呼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毛建敏与被告杭州呼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758号

  常喜贞:本院受理原告孙灿忠诉被告常喜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008号

  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尽微星雅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尽微星雅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696500元;二、被告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尽微星雅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9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被告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尽微星雅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宜春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尽微星雅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杭州尽微星雅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37号

  胡力斐:本院受理原告叶珊珊诉被告胡力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93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766号

  桐庐佳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超杰与被告桐庐佳宇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桐庐佳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超杰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二、被告桐庐佳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超杰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桐庐佳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312号

  陈美芳(身份证号码:339005197506202346):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36560元,滞纳金(按物业服务合同千分之一计算32902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7民初3165号

  颜钟富:原告倪裕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破5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于2022年9月29日提请本院终结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终结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229号

  王传友(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8****24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香粮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粮油货款人民币180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504号

  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伟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伟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文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江山市云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伟立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长沙绿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5524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5246.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4529号

  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友林、刘曾妮、魏娟、刘晓娜、王芸、王小聪、邵微微、郭艳、蒋丽、胡海波、陈幽芳、罗亚平、乐伟江、宋爱味、潘玲玲、杨宏波、娄高峰、蒋燕君、金静、张青青、朱晓云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4530号

  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晓、赵莉、励丹、王剑尔、李蔚、邵晖、王吕风、沈彭飞、焦宁一、沈锦辉、周兰芬、徐玲娇、杨志坚、费敏、苏育平、沈春侠、宋来香、朱晓君、乐嫩珠、陈闰、徐绒亚、王新梅、胡海波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847号

  董大劝(公民身份号码:330381****531X):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科泽诉被告董大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4531号

  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宁宁、王卫杰、胡晓娜、郑玉宇、王长梅、胡敏娜、徐薇、汤承刚、李燕燕、许其南、程林飞、林一波、陈亚红、汲怀国、倪霞、李阿珍、石明巧、吴明君、姜海燕、邵经原、徐征、朱颖、张钤锋、徐金波、袁秋雁、朱飞娟、何全显、张立辉、郭荣枝、吴元良、顾素玲、李晓玲、胡小娜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纳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270号

  顾以银(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4****203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鑫杰挖掘机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以银、张宝金、孙西猛、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6666号

  台州市恒烁电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恒烁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547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2022年3月22日起计到款清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后续执行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123号

  北京央宣匠心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孝龙与被告北京央宣匠心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世金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艳萍、第三人北京国评钱币艺术品鉴定中心、国检宝玉石珠宝检测中心(广州)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文艺品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220860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使用费(该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按货款市场报价LPR一年期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直接损失6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707号

  上海正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其礼(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52****50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正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其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上海正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其礼连带赔偿原告12800元(车辆维修费12400元,施救费400元);2、被告上海正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其礼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122号

  吴贤送、林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送、林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贤送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243.89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利息1115.7元,以及自2022年5月1日起以23243.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林丹对上述被告吴贤送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贤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由被告吴贤送、林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贤送、林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829号

  苏州赛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景优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赛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景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267号

  于际良: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学营与被告于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于际良返还原告田学营借款本金30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121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7%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8671.89元,自2022年6月8日起,以301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94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于际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701号

  史胜全、史祥祥:本院已受理(2022)浙0212民初11701号原告闫明清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818号

  潘典付、刘永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博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典付、刘永进、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浙021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462号

  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全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真一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352号

  陈秀雯: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354号

  王思: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170号

  林爱华:本院受理原告许水龙与被告林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8:45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951号

  阮杰:原告陕西宇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龙干、阮杰、朱珍珍及第三人宁波泷珍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龙干在未出资金额500000元范围内对(2018)陕0104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宁波泷珍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70184元及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对原告陕西宇然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阮杰在未出资金额400000元范围对(2018)陕0104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宁波泷珍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70184元及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对原告陕西宇然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朱珍珍在未出资金额100000元范围内对(2018)陕0104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宁波泷珍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370184元及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对原告陕西宇然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何龙干、阮杰、朱珍珍分别赔偿原告陕西宇然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2500元、2000元、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陕西宇然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23元,由被告何龙干负担4011.50元,被告阮杰负担3209.20元,被告朱珍珍负担802.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阮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427号

  王文龙:本院已受理原告詹海敏与被告王文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347号

  谢兆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纪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陆家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025号

  陈辉,宁波凌波微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戚忠刚诉被告陈辉,宁波凌波微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236号

  上海菱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微客盈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烁智机电有限公司、上海菱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旭日华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550号

  吕东升:原告涂远忠与被告吕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152号

  李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玉亮借款本金15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8元,由被告李杰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0-09 2 2022年10月09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