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病愈返岗遭解聘,仲裁部门认定公司违法
本报记者 王乃召 通讯员 唐学基
本报讯 在杭州务工的阳女士生病住院,病愈后却被单位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聘,并拒付经济赔偿金。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阳女士的赔偿请求。
2021年3月22日起,阳女士在上城区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800元。
今年4月,阳女士因生病住院治疗,后出院请病假在家休养。7月25日,阳女士基本康复后回公司上班。可工作了才一周,阳女士就接到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让她一个月后离职,理由是: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
阳女士不服,几次解释自己身体已基本康复无大碍,但仍于事无补。8月31日,阳女士拿到当月工资后,向公司提出违法解聘赔偿,遭到拒绝。阳女士一气之下来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聘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之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若要解聘阳女士,需要证明阳女士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本案中,公司仅以阳女士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属违法。
工作人员介绍,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因双方矛盾突出,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区仲裁委裁决该科技公司向阳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1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