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代判词看“讼师官鬼”之害
左连璧
所谓“讼师官鬼”,是宋代的说法,其身份是士人或“假儒衣冠”“假手文解”,士人即是有功名或读书识字的人,而“假儒衣冠”“假手文解”,是指那些与宗室略有牵扯的人,他们利用其知识、钱资、身份及地域上的优势,控制所在州县的吏员,专门替人打官司,从而在诉讼中获取非法之利。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有翁浩堂的一则判词《专事把持欺公冒法》,讲的就是惩治“讼师官鬼”的事情,让人读了很受启发。
翁浩堂,宋宝庆二年(1226年)的进士,曾任两浙转运判官。其判词大体说了四层意思,一是历数讼师之恶行。“西安词讼所以多者,皆是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有钱则弄之掌股之间,无钱则挥之门墙之外。事一入手,量其家之所有而破用,必使至于坏尽而后已。民失其业,官受其弊,皆把持之人实为之也。”说的是,把持人即讼师的典型特征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勾结吏人,把持诉讼,常以金钱多寡为取向,哪怕当事人倾家荡产也毫不同情。这是当地诉讼案件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揭示讼师郑应龙的丑恶嘴脸。“郑应龙身居县侧,自称朝奉,孙又称宗女婿,专以把持为生。日在县门听探公事,凡有追呼,辄用钱买嘱承人,收藏文引。或得一判,则径驰报之所追之家。民讼淹延,皆此为祟,当职知之久矣。”即郑应龙和其孙子,熟谙县衙关系,经常刺探案情,贿赂承办人。并收藏官府通行文书和证明文书,每遇官府追捕涉案人员则通风报信,致使案件拖延不决,主管官员对郑的行径早已知晓。
三是针对具体案件罗列郑应龙与“官鬼”的罪行。“今所追缪元七等证对陈元亨争产事,郑应龙公然收留陈元亨饮食于家,收藏缪元七不与到官……及承人上门,则推后户而使之窜,又殴打捕人家人吴元有伤,其冒法欺公有如此者。”即就本案来看,当事人陈元享、缪元七因财产事发生争执,当官府传唤缪元七对证时,郑应龙却把缪元七藏于家中。当吏卒上门捕人时,郑又从后窗将人放走,并打伤吏卒。郑应龙“冒法欺公”竟猖狂到了如此地步。
四是宣布对郑应龙及“官鬼”的判决结果。“缪元七、陈元亨事,本县已与决断。吴元、马曾之违慢,郑应龙之把持三名,且与勘杖一百。引监郑应龙唤出缪元七来。”即因为吴元、马曾两人在本案中态度暧昧,工作怠慢,郑应龙因把持诉讼,被分别决杖一百。并监督郑应龙交出缪元七。
这段判词所述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对“讼师官鬼”这类人的身份及干预司法的行为却描写得极为生动。其实在本案中,“讼师”郑应龙不仅收买当事人,很有可能还与县衙的捕人相勾结。看来,“讼师”与“官鬼”即内鬼,一旦结合起来,宛如一人,“冒法欺公”相当严重。对这类人如果不予严惩,那么依法断案就会大打折扣。
(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文章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