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1日
(2022)浙0281民初5455号 郑均校:原告潘建军与被告郑均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均校归还原告潘建军借款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420号 张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4****5731):本院受理原告曹腾飞与被告张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42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腾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450元,由原告曹腾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084号 孟现波(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9****7058):本院受理原告方青与被告孟现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浙0281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准予原告方青与被告孟现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孟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5424号 丁财保(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镇塘南村丁庄组17-1号):本院受理原告象山丹城阿东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丁财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汽车租金费3500元(租金2900元、违章6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丁财保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542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4284号 陈京:本院受理原告胡庆乾与被告陈京、蠡县巨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京承担赔偿承运设备毁损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3400元(包括设备转让价款118000元及无法交货违约金损失35400元);2.判令被告蠡县巨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案件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长街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6227号 陆旭东:本院受理原告虞仕杰与被告陆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6159号 叶伟卫:本院受理原告朱涛与被告叶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614号 瑞安市康太宠物用品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瑾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康太宠物用品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破173号之一本院根据温州中升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19曰裁定受理温州奔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2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奔歌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25日前,向奔歌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联系电话:戴其一13906871764、张晓飞138068091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奔歌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奔歌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二、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9日15时0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二法庭(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奔歌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奔歌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于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03破83号之一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债务人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证照,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棉花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破84号之一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债务人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证照,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艾伦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破85号之一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债务人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该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证照,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喜羊羊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2破15号之三2022年5月10日,本院根据乐清市振杰塑粉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已按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并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沈洋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310号 郑伟:本院受理朱国妹诉邱玉林、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2、被告郑伟支付逾期利息暂计21214.69元;3、被告邱玉林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665号 陈六飞、陈小飞:本院审理海宁市博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六飞、陈小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3918号 杭州恒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碧与被告杭州恒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碧与被告杭州恒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5日签订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4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101号 潘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509094018):本院受理的原告褚建国与被告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叁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7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382号 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再新(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101070616):本院受理原告彭成功诉被告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39号
梁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永红与被告梁国平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梁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永红货款 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85元,由被告梁国平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588号 杭州卡希尔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俞丽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邹伟法与被告杭州卡希尔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俞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伟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邹伟法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23破21号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徐国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国萍的管理人。徐国萍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7楼;联系电话:13732382118;联系人:张正)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限制令,限制徐国萍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3112号冯露: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梦兴建材商行与被告冯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冯露立即付清货款欠款金额肆万贰仟柒佰叁拾贰元整(42732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来燮元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20号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裁定受理王正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王正涛的管理人。王正涛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江)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王正涛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1号之一2021年2月5日,本院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申请人金华市飞诺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在2021年4月15日、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已确认的债务有558819263.49元,处置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资产所得价款为201268160.00元,租金收入400000元,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新天衣薄膜有限公司破产。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02号 浙江众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27B室。法定代表人:王嘉乐):本院受理原告傅小文与被告浙江众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达建设(金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众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拆除协议》,原告与被告住达建设(金华)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扩大劳务施工协议》;2、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款项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2月19日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本案由永康市人民法院王红兰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244号 蒋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黄文青与被告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蒋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文青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文龙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2282号柴彬贵、毛爱芳、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柴超超、邱地水、王振根:本院受理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柴彬贵、毛爱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27618.05元并支付利息(以427618.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7.2‰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二、被告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邱地水、王振根对被告柴彬贵、毛爱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柴超超对被告柴彬贵、毛爱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代偿款427618.05元及利息(以427618.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8.6%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8元、保全费2740元,共计10690元,由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9元(已预交);由被告柴彬贵、毛爱芳、柴超超、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邱地水、王振根负担104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柴彬贵、毛爱芳、柴超超、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429号 谢慧珍、倪成刚、鄢菊根:本院受理原告卢木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木木借款本金27144.05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7.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木木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倪成刚、鄢菊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倪成刚、鄢菊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慧珍追偿;四、驳回原告卢木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4433号 吴飞:本院受理原告翁海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海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年息3000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海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8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1747号 孙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孙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25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少华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800元、利息2644.2元、费用3372.64元,合计28816.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孙少华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00元、公告费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孙少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249号 王洪敬:本院受理原告罗更健与你民间借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1000元及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2、如你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你所有的坐落于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凯亚城90幢1单元12B06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2)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000582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0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5084号 叶增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准予拍卖被告叶增新所有的苏HF1355号奥迪A4牌小型轿车,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021)浙1004民初332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增新需清偿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2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催46号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台州乐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凌民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富华机电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8919925、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浙1081民催4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台州乐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初8824号 舒璐益:本院受理原告杨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1民催91号 申请人银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31109819,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福蛙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金缕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