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市井事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双责同追

  通讯员 叶脉清 

  本报讯 “我不该贪图蝇头小利,害人害己,这次幸亏还没有出大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近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被告人鲁某某后悔不已地说,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9000元。

  2021年底,鲁某某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里买了一些名为“金枪不倒”等的“三无”保健食品,在自己经营的小店内销售。一些消费者买了吃后,出现不良反应,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鉴定,这些保健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鲁某某按照销售额十倍的标准承担惩罚性赔偿。日前,鲁某某已经自动履行,缴纳了该赔偿金。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7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双责同追 2022-10-14 2 2022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