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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4日

  (2022)浙0205民初2767号  王正宏、李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宏、李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正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62946元;二、驳回原告宁波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正宏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616号  邓威:本院受理顾锦勇与邓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邓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顾锦勇85935元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元,公告费650元,由邓威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460号  尹明强:本院受理曾明勇与尹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尹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曾明勇劳务费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尹明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335号  史景峰:原告宁波英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史景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745号  冉瑞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冉瑞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7日14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369号  闫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七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闫永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400号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周柏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亮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755号  薛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郑喜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薛小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26号  本院根据龙亮成的申请,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1日前,向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31;联系人:施律师、朱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东荣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253号  青岛金煜源纺织有限公司、金日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巨欣箱包辅料商行与被告青岛金煜源纺织有限公司、金日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82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599号  魏栋:本院受理原告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5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自动履行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转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1181破8号  本院根据陈海燕的申请于2022年9月28日裁定受理龙泉市宜居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龙泉市宜居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龙泉市宜居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层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龙泉市宜居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现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楼小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5号  债务人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一龙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6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电话13706895129。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1号  债务人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鸿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6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电话13706895129。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1破46号  债务人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均利拉链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为公告之日至2022年11月16日在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电话13706895129。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民初2598号  徐学勇:原告李建伟与被告徐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徐学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伟欠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被告徐学勇支付原告李建伟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建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58元,由被告徐学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1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294号,受送达人应为“朱俊伟”,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0-14 2 2022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