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0日
(2022)浙0304民初7166号
蒋平、伍小平、陈建、成都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久全、成都优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蒋平、伍小平、陈建、成都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久全、成都优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422号
樊红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樊红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2527号
程泽坤:本院受理原告夏仁忠诉被告程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2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056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原告郑冬萍诉被告费耀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817号
陈虹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9003011612):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与被告陈虹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141号
戴顺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星与被告戴顺良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戴顺良立即还清用于湖州学士府2幢305装修款余款18938.70元正;2、在诉讼过程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戴顺良全部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和孚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330号
潘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建民与被告潘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8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8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567号
王国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斌斌与你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施斌斌与被告王国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施斌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7号之一
2022年4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凤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凤起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在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46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自生。该公司自2017年起陆续出现诉讼案件,目前已停产。截至2022年9月7日,共有11名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1319168.84元。现凤起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凤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支付破产费用,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裁定宣告安吉凤起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吉凤起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274号
安煜操:本院受理原告施有琴诉安煜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施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8247元(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807元,由原告施有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40号之一
2022年7月7日,本院根据周建国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宣告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德帮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40号
赵晟:本院受理原告曾步卯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支付股权转让款160万元及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2168号
吴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梅小明诉被告吴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海波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吴海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要求:一、被告吴海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同期LPR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994号
田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桂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134.9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925号
陈雨清、周平:本院受理原告陈敏、江悦诉被告陈雨清、周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7号
王成权:本院根据龙泉市剑池氧气供应站的申请,裁定受理龙泉巿泓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泓泰公司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你作为泓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于2022年11月4日前向管理人移交泓泰公司的印章、证照、财产(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对外投资等)、档案材料、现金、账户、证券、票据、财务账册(特别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合同、债权债务材料、涉诉材料等泓泰公司相关材料和资产,并接受管理人询问,配合管理人调查、了解泓泰公司相关情况。如贵方不予配合存在违法情形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1月23日(周三)上午9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五楼501室会议室(法院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87号)召开,请准时参会。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破申3号
本院根据浙江三禾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禾竹木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浙1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三禾竹木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浙11破申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三禾竹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线下申报地址1: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联系人:叶昕妍、何锦:联系电话:19818102799 18057868672;线下申报地址2: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160号浙江法和(庆元)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应学莉:联系电话:13567096807(庆元短号:6968072);线上申报地址: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zqr.poyiyun.com/,本案件识别码1114461)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禾竹木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三禾竹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周三)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三禾竹木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在破易云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云”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zqr.poyiyun.com/参加会议。本案案件识别码:111446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1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7340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12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0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开化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民初2724号,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应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10月13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撤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2月5日13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为“张丽英、朱蓓蕾、李奕”,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