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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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483民初6733号
浙江裕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举福与被告浙江裕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服务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68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523号
朱忠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安磊与被告朱忠华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安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以年息3.85%的4倍标准自2017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忠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41号
吴兴织里小景桓制衣厂: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鑫旭与被告吴兴织里小景桓制衣厂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54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544号
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鑫旭与被告吴兴织里栖萌童装商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71号
张仙华、徐永安: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桂庆与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1304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686389元(以二十三张借条实际到账借款为基数,分别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以约定年利率14.4%,均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计算清单附后),并请求二被告支付上述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两项共计标的额3799437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6日13时3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448号
德清迪赛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与你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押金8588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要求自2021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925号
费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与被告费杰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费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价款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减半收取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诉讼费640元,由被告费杰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329号
娄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祖根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还8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26日13时3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876号
叶建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叶建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9097.42元及资金占用费1691.62元(暂算至2021年10月28日;之后以29097.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算至款清,利随本清);二、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叶建茂名下车牌号为浙E377D1、车辆识别代码为WBAUD3107AP500992的车辆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由叶建茂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3号之一
2022年6月20日,本院根据李旭明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发生刻章、邮寄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裁定宣告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凯诚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908号
陈兰娟(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岗头村27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7612081224):本院受理原告胡爱春与被告陈兰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兰娟支付原告胡爱春货款34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8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2元,由被告陈兰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558号
陈荣炳(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士岙村3区5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108140611):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忠盛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陈荣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1.4元(以11050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10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后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由审判员吕华杰独任审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542号
鲍津、叶玉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鲍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0468.35元;二、驳回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已预交),被告鲍津负担5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鲍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002号
胡海双、方正: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丽江代偿款184379.17元及并支付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二、被告胡海双就被告方正上述债务中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被告胡海双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正追偿。案件受理费39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48元,由被告方正、胡海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2899号
曾红丽、刘连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曾红丽支付原告代垫款项248046.96元、支付资金占用费52581.96元(以每笔垫款为基数自垫款之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由被告刘连文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由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653号
胡育林、董春梅:本院受理原告郑时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12月1日9:30在本院廿里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5民初2462号
张国俊:本院受理原告周洪峰与被告张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其他事项告知书、扫黑除恶通告。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8月10日止为12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141号
陈益贤: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5141号原告应光玲与被告陈益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益贤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5破4号之二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丽军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6日依法裁定宣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裁定认可了管理人提交的《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并向本院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终结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破8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银座A座18楼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叶金明律师,联系方式:15669516932。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易换骑电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14:0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10月1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7778号,原告应为“汪辉跃”,特此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