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7日
(2022)浙0102民初4090号 杭州尊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金娒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尊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2730号 尉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盛阿米、尉领华、你及浙江金江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盛阿米、尉领华、尉狄、浙江金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1月4日至2021年10月20日利息损失1422174.38元,以及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3735号 杭州雬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马龙、邱波诉被告杭州雬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浙0106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杭州雬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马龙、邱波房屋租金20500元;二、杭州雬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马龙、邱波违约金6000元;三、驳回朱马龙、邱波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7908号 祝冯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投鑫睿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冯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7909号 祝冯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西投鑫睿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冯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128号 许川:本院对原告蹇鑫冰与被告许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12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413号 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9%计算);二、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朱建武、王波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绿萝苑1幢1单元501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六、驳回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4元,由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669号 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王波所有的位于宁波市甬港南路112号5幢15号304,阁304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76元,由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4429号 杭州区区有品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邬姗汝诉被告杭州区区有品时装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5012号 杭州中意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富阳区银湖街道(原高桥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恒生电子电器厂诉被告杭州中意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5352号 余碎林:本院受理冯祯洪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5212号 朱林国:本院受理沈兴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3587号 钱瑜: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代偿款71479.15元并支付代偿利息(利息以71479.1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原告可就被告钱瑜所有的浙AT1P61思域牌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2022)浙0182民初3039号 刘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涛借款4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48元,由被告刘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特164号 本院受理戴海东与戴兆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戴兆康,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前江街道朱界村戴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707103019,于2013年离家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戴兆康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宣告戴兆康死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3844号 臧定新:本院受理原告汪晓东与被告臧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30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360号 刘建(公民身份号码:341226****6436):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文平诉被告刘建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795号 许丰田(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9****5313):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善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丰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6882号 王开锋(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2****2810):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曙晨诉被告王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488号 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圣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0707号 胡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区巴比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7021号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陈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不当得利款4504元。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474号、9474号之一 罗健英、李斐: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健英、李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474号、(2022)浙0212民初947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7960号 任智慧、温玉才: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智慧、温玉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任智慧、温玉才偿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6447.6元,并支付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4923.03元自2021年11月12日起算,71524.57元自2022年1月13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任智慧、温玉才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若被告任智慧、温玉才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任智慧名下浙B9X3H1帕纳美拉牌车辆(车辆识别号:WPOAA2976CL070019,发动机号:M4620VC06724)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79元,由被告任智慧、温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7998号 王平: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799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与被告王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676号 袁发旺、蒋明、乐平市新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3676号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发旺、吴远锋、蒋明、乐平市新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256号 陈绍妹、杨文莲、宁波翔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2)浙0212民初9256号原告浙江森南物产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翔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康正贸易有限公司、陈绍妹、杨文莲支付原告浙江森南物产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0万元,并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1943号 欧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跃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点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4928号 邵海波(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3****6370):原告郑平与被告邵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郑平与被告邵海波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于2022年6月23日解除;二、被告邵海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郑平装修款1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邵海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517号 李俊杰(公民身份号码:3507222004****4216):本院受理原告唐旻与被告李俊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唐旻款项4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2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李俊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849号 魏一勇:本院受理原告朱现君与被告魏一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朱现君的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坏损失14300元,以及运费损失6320元,合计:206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利容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996号 张雪华(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6122280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隆凯家居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华、张平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324号 陈广禹: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宋大朋针织品商行诉被告陈广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944号 赵斌(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206032412):本院受理原告郜长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817号 沈挺: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正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章正才货款140000元,并支付原告章正才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697号 查红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查红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90.45元及处罚金50000元,合计69890.4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409号 邱彩媚(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5263):原告余姚市图雅皮草厂、余姚市木木王皮草厂与被告黄贤福、邱彩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贤福、邱彩媚支付原告余姚市图雅皮草厂货款1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贤福、邱彩媚支付原告余姚市木木王皮草厂货款39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黄贤福、邱彩媚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