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27日

  (2022)浙0281民再12号  熊志国(5002421989****4751):原审原告林洪兵与原审被告熊志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审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原审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投资款55200元、违约金7000元及律师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叶锋、人民陪审员宓秀英、人民陪审员陆联英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003号  胡甲刚:原告杨秀文与被告胡甲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33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33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872号  谷高志:原告吴斌与被告谷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谷高志支付原告吴斌货款95517元,支付约定利息10000元,合计10551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谷高志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963号  刘斌(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7****0018):原告李志国与被告李江汉、第三人占勇、刘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被告立即配合办理将浙江尔必地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协议》价值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639号  袁凯伦:原告郑洲与被告袁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暂计37700元。(上述合计637700元);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4日08:4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6757号  柳成梁(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6****065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衡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汇昌劳务有限公司、柳成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1870元,并支付以24187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117号  王晓铧: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晓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透支的信用卡本金87118.18元,支付至2021年1月27日止的利息47434.82元、违约金6857.88元,合计141410.88元,并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刘翔VISA双币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含复利)。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王晓铧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035号  四川鼎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绿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3311号  邬晓琴: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良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欠款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5669号  张小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张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6993号  张水良: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玖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6982号  黄戴飞:原告张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411元及以4141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502破29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江苏吉联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前,向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澳洋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或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2破23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杭州三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前,向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博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14时30分通过网络平台或采用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采用非现场形式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460号  李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二、驳回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28元,由原告湖州练市丽足鞋材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李强明负担1198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139号  张金望、杨通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望、杨通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福田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4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2号  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及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28日前向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19层,联系电话:1870579562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868号  郭志原、徐翠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晓天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东阳法院2022年新版)、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4101号  应表(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一村古麓路1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524341X)、袁霞(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一村古麓路1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305165162)、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功能区宏伟南路1号)、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王静芳(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寮前村后金山路48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1277123)、骆洪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寮前村后金山路48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133851)、应观礼(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龙漩井巷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10014536)、应笑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环镇北路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04223421):本院受理原告王章旭与被告应表、袁霞、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王静芳、骆洪伟、应观礼、应笑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由被告应表支付原告代偿款14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0日起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如果被告应表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被告袁霞、浙江宏伟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斯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王静芳、骆洪伟、应观礼、应笑屏对应表不能清偿的债务各承担14.3%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2年12月1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873号  蚌埠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步行街北明亮家园3栋2单元502室)、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大街172号泰丰大厦1601、1602、1063、1605、1606、160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吴顺福、蚌埠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蚌埠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吴顺福、蚌埠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赔偿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赔偿之日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一项承担赔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2月13日14时40分在本院23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15号  新乡市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南环路李村路口):本院受理原告叶文杰与被告楼绍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范玉杰、新乡市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一、由被告楼绍马赔偿原告叶文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886.09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文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09714.32元(已扣除垫付的1222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叶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94元,由原告叶文杰负担920元(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楼绍马负担2474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3274号  林剑锋: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杭力与被告林剑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10:2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3131号  周正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林与被告周正康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4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265号  黄国文:本院受理的原告范红杰与被告黄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范红杰与被告黄国文之间的头盔买卖合同。二、由被告黄国文返还原告范红杰押金15000元。三、由被告黄国文退还原告范红杰货款481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81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范红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范红杰负担375元,被告黄国文负担146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国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071号  杨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温申华诉被告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66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503号  吕小山:本院受理原告吕志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22)浙0803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将坐落在本村土名短口的池塘塘堘恢复原样,保持平常涉水高度,宽度1.4米,并赔偿原告损失3390元。其中大田未种植损失1080元,请求相关部门调解误工费1800元,车旅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53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207号  浙江财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庆防: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圣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22)浙0803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变更审判庭人员通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你们支付货款99756.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逾期货款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你们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191号  王永利、肖景锋:本院受理原告郑水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2022)浙0803民初319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判令你们支付货款498376元资金占用费67536.76元(按LPR暂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止,之后的费用继续以498376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25民初2569号  许建霞: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要求你向原告支付剩余本金12400元;二、要求你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3883号  张苏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上林村):原告董民华与被告杨永清、张苏杏、李振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永清赔偿原告护理费249220.80元(69288元×15年×80%×30%);2.判令被告张苏杏、李振林赔偿原告护理费290757.60元(69288元×15年×80%×35%);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12月16日止。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滨兵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08时5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本院速裁小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1971号  李超杰:本院受理原告曹钦与被告李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曹钦进货款9000元,并从2022年7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货款9000元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超杰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72民特294号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素彩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陈素彩称:其与李明贵系夫妻关系。2022年9月20日晚,李明贵在“闽福州渔运80067”船上生产作业时不慎掉落海里,在72小时内经多次搜救无果。有关机关证明李明贵已无生还可能。下落不明人李明贵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明贵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明贵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李明贵情况,向本院报告。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7月1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724号,受送达人“李国民”应为“李国明”,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10-27 2 2022年10月27日 星期四